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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1-02 15:29:51 4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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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反倾销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一、反倾销是指基于法律依据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售。

专业分析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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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十条

二、"法律上标准反倾销企业强制应诉方法"

专业分析
反倾销应诉是指对外国的反倾销投诉,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及时应诉
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立案调查通知后,应及时报名应诉,快速作出反应。

2、聘请律师
尽快聘请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反倾销实践经验丰富、对中国国情比较熟悉、与当地反倾销调查机构联系密切的律师(包括当地和国内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3、填写问卷
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律师及时向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应诉企业的意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调查问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律师认真填写,按时递交至反倾销调查机构,并随时准备对进一步的补充问卷进行回答。

4、准备核查
实地核查是反倾销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国外调查机构在核查时均极为认真、细致、严格。因此,应诉企业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充分、认真地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5、参加听证会
反倾销调查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反倾销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

6、提出中止协议
在初裁后,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地提出签订中止协议的请求,以争取对应诉企业有利的。

7、行政复审
在应诉企业的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应诉企业可以当地反倾销法律的规定申请复审,以便重新进入该市场。
如果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也可以提出复审。

8、司法审查
应诉企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可以向当地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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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倾销法律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温馨提示】这是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反倾销条例》 第二条
[1]《反倾销条例》 第三条

四、反倾销程序指如何确定倾销幅度以及如何进行反倾轧的程序。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调查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4.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5.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6.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7.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8.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五、反倾销是指针对国际贸易中进口产品征收反倾售税的行为。

反倾销某一外国的某种进口产品价格极其低,本国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就会像商务部举报申请反倾销调查然后判断这一外国是否为恶意压低商品价格至成本价以下如果确实低于成本价而非竞争优势则采取反倾销措施。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六、国际反倾销法针对倾销现象的法律制裁。

专业分析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厂家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而对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口国为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合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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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反倾销的构成要件产品倾销和进口国价格差异的判断"

1、有倾销的行为2、有损害3、倾销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八、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概念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九、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反倾销税率的认定标准和基本条件

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十、反倾销税的实体要素倾销调查、倾销幅度、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法等。

第一,倾销。从理论上讲,倾销可以分为意外倾销、掠夺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长期倾销,这也可以说是按时间分类的。掠夺性倾销,从时间上看,这通常需要几个月到几年的时间,目的是通过低价销售占领进口国的市场,获得进口国垄断的主导经济地位。最后,它利用自己的优势,如进口国的有限竞争或垄断地位,通过垄断价格获得利润。这是反倾销管制的对象。第二,损害的认定。损害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核心要素。首先,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来看,反倾销税旨在消除倾销损害,使贸易恢复到良性竞争状态。其次,从反倾销税的金额来看,损害程度决定了倾销税的水平。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关键环节。《WTO反倾销守则》、《WTO反倾销协定》和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消除倾销对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和损害威胁,即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征收反倾销税的前提。这就要求相关的反倾销调查当局在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时,不仅要证明出口商倾销的存在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还要证明是出口商倾销造成了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一般来说,倾销行为的实施企业一般都是发达国家的,因为发达国家的企业发展迅速,本国的市场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扩张需求了,此时就只有寻求海外市场,向其他国家进行出口,而出口的产品就会抢占进口国的市场,此时进口国为了保护民族企业的发展,一般就会采取加征关税的措施去限制进口,而加征的关税就是反倾销税。

十一、反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由于竞争对手在价格上压低产品价格而遭受的反倾卖。

法律分析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律师提示以上对“反倾销是哪些意思啊”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若问题紧急,可以直接咨询本地法律顾问。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即可与海量本地律师在线联系。相关补充1破产是哪些意思啊?破产是指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此时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义务人才可以申请破产。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是不能申请破产的。相关补充2发票报销是哪些意思?通常地,你拿到的原始凭证上写有发票二字的就是发票咯。报销是指个人因处理公司的事务或受公司指派出差执行公司的某项公务而发生的费用,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公司的规定,凭业务发生的原始单据(发票)向公司报销费用,领取现金或银行存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条

十二、反倾销税保护出口商免受低落价格的冲击。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

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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