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形股东能否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1、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3条
二、隐名股东能否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3条
三、隐名股东股权投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股权投资可以转让股权,不管通过何种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只要公司的章程并没有限制股权的转让,那么在股东并不想继续担任公司的股东,此时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但是在转让之前必须要先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
四、隐名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大部分人认为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性质上是公司股权收益请求权。因隐名股东不被显名化,故其无法也不可能享有显名股东应享有的管理公司的权利、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权以及公1、合同无效的观点。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观点咋一看,似乎很有依据,其实不然。
2、合同效力待定的观点。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在经其他股东同意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该观点的前提也是将隐名股东的股权看作是公司法
下股权。但该观点较无效观点更为科学的一点,在于其认为效力并非必然无效。而是,股权转让未必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未必会行使优先购买权。
应给予合同一方履行合同的期间,若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转让有效;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合同因无法履行而无效或应予解除。
3、合同有效。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仅是发生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约定,并非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是有效的。只有显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如上所言,隐名股东的股权非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自然股权转让合同也不应适用公司法规定了。
那适用什么法律?当然是《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了。因为,该“股权”性质为收益请求权,实质上属于债权,适用债权的转让。因此,该“股权”转让自然是有 效的。此外,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但因我国信托立法尚处于初步状态,虽然
《信托法》已出台,而相关理论与配套法律并未跟上,将两者关系贸然定为信托关系,不利于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以普通债的关系更为符合实际。当然,信托实质上也是属于债。关于法院如何认定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在当下的法律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以现在的法律来看,隐名股东的股权非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自然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应适用公司法规定,该股权实质上属于债权,其转让应该算是有效的。
五、隐名股东能否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72条
六、股权转让协议被隐名股东转让,应该如何维权?
您说的股权“典质”,可能是质押,虽然法律行政法规为禁止典质的其他财产也能够典质,不过实务中未见过股权典质的,只见过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要解决出质登记的,要么工商局要么证券登记结算组织。当然还需要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您果真这样干了,民诉法有个实现保证物权案件的流程,您的权利就实现了。就股权转让和隐名股东的问题,股权转让通常理解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它的对外转让是要赢其他股东过半数统统一的,分别意的自己买,又不买的法律视其为认可。您果真干了典质法院也是这样办。您的协议是有效的,股东是以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来行使权力的,股东在工商局还要有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只要股东要转让无转不了,可有一个工商登记问题,最起码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变换申请书,若其不签订咋办,开股东会换法定代表人,变换代表人,在做股权变换登记,这不太好实现。我的增加:50
七、隐名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是否存在?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自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隐名投资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规避法律法规,包括规避对于投资主体、投资注入、行业限制等在内的规定。二是利用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投资优惠、用工优惠等。三是避开有可能涉及的复杂繁琐的申报、审批、核准、登记等手续。四是避免公开个人信息,有些投资人出于“藏富”的心理或由于婚姻家庭等个人原因不希望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五是商业考量,有些投资人可能自身无法达到某些合作方的要求,故必须让一名符合要求的“显明股东”代替,自己则作为投资人进行投资。最后是人为过错或故意行为,如公司在登记股东时,某些投资人出于种种原因无法自行完成登记手续,故委托他人代其办理登记手续,然而受托人基于过错或故意将原本属于委托人的股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事后委托人并未向受托人追究,但自己仍以企业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等。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的判定,法院的观点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确认,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0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一条第一款中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名股东是有权可以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进行转让。股东除非是需要进行退股,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同意转让自己名下的股权都是可以自行进行处理的,只需要签订合法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可。签订完毕之后就是公司合法的相关股东。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3条
[1]《公司法》 第71条
[1]《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第一条
八、"股权转让协议与合作协议之间是否有关联?"
不签股东合作协议是能够的,股东合作协议通常在筹建公司时签订,目的是明确重组公司时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职责等。符合《公司法》及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限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解决交割手续并办妥工商变换登记,股权转让即完成,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 股权转让书——是以股权转让为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奏效与股权转让奏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奏效是在协议奏效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罚其所有的股权。公司法第35条是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发生限制,这是对股东处罚股权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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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协议》 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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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国隐名股东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吗 1、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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