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证据调查 >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11-18 17:43:11 46 人看过
立即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建议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多律师解答,24小时在线。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四、打击报复证人案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对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实施打击报复或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予以立案。

六、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仅实行举证责任不能满足需求,故而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也便应运而生了,从法律规范来看,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但同时都能起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举证倒置法规得出现,也是我国法制建设逐渐完善的表现。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而由另外一方举证的法律制度。

1、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该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法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依据民法理论,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项一般需要原告进行举证证明的,但由于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某种侵权构成要件事实对权利主张者证明难度比较大,法律规定以下八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简化了司法司法实践程序,自该法规颁发以来,起到了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目的,就司法实践来看,也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以上是适用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形,但不仅限于此,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自主适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七、暂缓不起诉依据哪些?

暂缓不起诉的理性思考界引起了一场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该项制度合理性的认识。有些人认为暂缓不起诉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违背了法定主义和平等原则。而笔者认为,对于某些特殊群体所实行的暂缓不起诉制度,不仅可以充分地体现刑事政策,而且也可以更好地达到刑罚的目的。这对于完善司法制度而言,无疑是一种可贵的探索。一、暂缓不起诉是对现代西方国家某些合理司法制度的借鉴。  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法治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机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从理论上分析,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起诉法定主义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有罪必罚的报复型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二是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擅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八、民事判决撤销的法定情形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九、民事诉讼法中哪些情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下列情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法》第59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第60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仲裁法》第61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59条
[1]《仲裁法》 第60条
[1]《仲裁法》 第61条

十、刑事案件公检法机关撤案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有效这个属于内部分工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孩子作为监护人出庭法院监护人可以作证人吗原文作为孩
证人作证需要出具证言吗证人的证言是法律保护吗?
被告人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吗,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无证酒驾怎么处罚无证醉驾怎么处理
刑事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的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