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欠债法院可以执行吗?
一、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欠债法院可以执行吗?可以,这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二、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清偿?关于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规定解决的问题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何承担。这一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的承担遵循以下原则1、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该债权,双防不再就该债权债务协议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并承担该债权转移前的相应义务。
2、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丙方受让此债权后,应同时接受因此债权而产生的相应义务。四、甲方向丙方付款时,丙方应向甲方开具对等金额的满足甲方付款需要的正式发票。五、丙方受让上述债权后,不得将此笔债权再次转移。六、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某年某月某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某年某月某日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某年某月某日二、债权债务转移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如果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那么,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债的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不可转让的债权有如下情形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2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
3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
4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以上就是债权债务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债权债务转移确认函的标准格式及债权债务转移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债权债务转移问题中,只有签订了债权债务转移确认函,确认好借款事项,债权转移事项和还款事项等,才能有效得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债权债务律师新乡律师。
二、夫妻一方已被判债务,共同房产能否被拍卖?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债务要执行共同房屋的;
首先要夫妻双方协商分割房屋,房屋变为个人财产或者债务人取得相应价款后才能执行拍卖。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三、法院已判夫妻一方债务,是否可以执行拍卖共同房产?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债务要执行共同房屋的;
首先要夫妻双方协商分割房屋,房屋变为个人财产或者债务人取得相应价款后才能执行拍卖。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四、一方婚前债务能否执行共同房产?
【问题解析】1、婚前个人债务一般不会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因为婚前的个人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夫妻个人进行偿还。但法院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那一部分财产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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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五、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能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吗
您好!关于“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能执行夫妻共同债务吗”的回复如下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执行阶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申请。
2、如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有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法院只能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不能直接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予以处分。综上,法院执行中以判决书上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法院提起债务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后,与前诉合并执行。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六、婚前债务是否可以执行共同房产?
【问题解析】1、婚前个人债务一般不会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因为婚前的个人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夫妻个人进行偿还。但法院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那一部分财产的。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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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七、夫妻一方有借款,能执行夫妻共同房产吗?
案情老王因生意周转资金紧缺,找来老吕为担保向小陆借款30万元,老吕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后老王生意失败无力还款,小陆将老王和老吕诉至获支持。胜诉后小陆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裁定拍卖老吕的房子(房产证所有权人只登记为老吕一人)抵债。老吕的妻子何某提出异议,称未知老吕为他人担保,该债务为老吕个人债务,不能拍卖夫妻共有房产抵债。分歧能否拍卖该房产抵债第一种意见认为,老吕未自觉履行债务,当然可以拍卖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况且本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拍卖。第二种意见认为,老吕的担保属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虽然房产证只登记老吕一人为所有权人,但该房产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拍卖该房产。评析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1掸酣侧叫乇既岔习唱卢、综合本案来看,老吕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有从中获益,小陆也无证证明老吕妻子何某事先明知或同意,应认定为老吕个人债务。
2、该房产所有权证虽只登记有老吕一人,但有证据证明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已经查明该房产为夫妻共有后应撤销拍卖该房产的裁定。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韦宏伟
八、夫妻共有的房产被别人欠款,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法律意见】看此房子是否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如果是,不可以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6条
[1]《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7条
十、夫妻共有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您好,相关法律法规1、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2、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因此,如果债务人虽只有一处房屋,但该房屋面积较大,远远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需求,债权人的申请是可以执行的。
4、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四条
十一、公司债务,夫法人,夫妻共有财产,如何避免追加共有债务人
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原告认可追加的、合伙等,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除此之外被告无权利再行追加被告,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有诉讼1。对此,而不能是被告.原告可否认可追加有权民诉法解释第57条,裁定准许,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有被告、共有侵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限定。我国《民法通则》限定共有所有,那么诉谁。
2、共有继承,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共有承受连带职责。对于被告提议追加共有被告的申请;原告不认可追加的.可否必要的共有诉讼,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有诉讼漏掉了当事人的,能够借鉴行政诉讼法的限定,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必须是必要的共有诉讼漏掉了被告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56条
十二、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法院是否能够执行?
【法律意见】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另外,必要的居住场所可以查封,不能拍卖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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