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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伤能辞退吗?退休人劳动者伤辞退的经济问题

来源:法否网 2025-11-23 02:30:55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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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伤能辞退吗?退休人劳动者伤辞退的经济问题
退休人员工伤能辞退吗?退休人劳动者伤辞退的经济问题

一、退休人员工伤是否可以辞退?经济原因辞退是否合法?

可以辞退。是否有补偿金看双方劳务合同约定。
退休人员和单位属于劳务关系,聘用、解聘、各项待遇都是双方协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直接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退休员工的员工伤是否可以辞退?

可以辞退。是否有补偿金看双方劳务合同约定。
退休人员和单位属于劳务关系,聘用、解聘、各项待遇都是双方协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直接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三、"退休人员能否被辞退?"



通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有期限限制,所以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需要及时考虑续签或是做其他,一般公司不签或是降低劳动条件的,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有劳动者在公司上班到现在离退休只有几年了,现在要是离职了,会很难找到其他工作,所以有些劳动者想要接着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


劳动合同到期时下面的情况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还没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该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所以,上面的规定,其实在劳动者连续在该公司上班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满5年的,符合这些条件的,法律上是不允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只满足离退休只剩三年时间,没有连续在该公司工作满15年的,那么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当然,要是满足上面规定的条件的,那么公司不得解除到期合同,应当续延到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最后,现在有些公司为了调整公司的人员结构,发现有劳动合同到期的就解除合同,其实并不是所有到期合同都可以解除,所以要是发现公司有违规的,权益受损的劳动者可以及时去申请仲裁处理。


综上所述,接近退休的工作者一般都是单位的老员工而应该得到续签的待遇直到退休的,但是有的单位考虑到内部人员的结构而想要利用合同到期的契机直接辞退这些老员工的,就必须给付相应的赔偿以免老员工无法正常退休的同时还找不到其他的工作。



四、退休前员工是否可以被辞退?

一、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且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赔偿。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除上述理由外用人单位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即使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之规定的情形,但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需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五、退休人员遭受工伤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鉴定(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六、退休返聘人员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受伤是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认定不了工伤,只能按照人体损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七、退休人员再就业需要劳动合同吗?公司辞退可以依据劳动法吗?

不需要

八、"聘用退休人员出现工伤如何处理?退休金应该如何计算?"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6]《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7]《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8]《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9]《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10]《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1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1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1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1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15]《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16]《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
[17]《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18]《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19]《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20]《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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