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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1-22 14:12:11 4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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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视听资料法律效力的认定

【问题解析】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典的以下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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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二、"如何认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典的以下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三、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公证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公证?

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公证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四、法院会采纳表面录音证据吗?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以下简称若干限定)第22条限定“调查人员调查搜罗计量机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限定》第68条关于违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获到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违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获到的证据或者违背流程法、实体法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本领。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限定,如民诉法第69条限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联盟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而《若干限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限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22条
[1]《若干限定》 第68条
[2]《若干限定》 第69条
[1]《若干限定》 第69条

五、"如何证明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能够。只要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录音、影视资料,可作为证据使用,如不是在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形下获到的私录视听资料其证据是合法的。

199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私下录制其谈话获到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获到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获到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私下录制其谈话,系决裂法做法,以这种手段获到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实践中,民事纷争当事人两方处于对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一方当事人主张认可另一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而随着现代科技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对民事证据作出这样的限定越来越显得过于严厉,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限定》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违法证据的判断准则,将违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的范围。显然,与《批复》相比,新准则更为合法,违法证据的范围大为缩小。然而,新准则仍然只是一个相对明确的准则,究竟何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与“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法官、当事人,还是代理人都很难把握,有时无所适从,出现各种各不相同的理解与争论,甚至出现分别的司法,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在未经被录制者认可对严重的违法隐私做法和通常违法或严重违背道德的隐私做法而录制的视听资料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例如,在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受害者一旦出示私录的另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亲密接触画面的录像带,不顾该录像带在何地点、何时间录制,都应当认定的效力。因为,当事人一方与第三者亲密接触的隐私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受法律上的隐私权的保护。

六、当事人的录音和笔迹是否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物?

1、录音可否有效,主要看来源合法,可否经过剪辑,来源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认可的,也能够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搜罗计量机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议的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议异议但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流程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二十二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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