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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人证言证词不出庭有效吗?

来源:法否网 2025-11-20 08:41:07 2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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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人证言证词不出庭有效吗?
行政证人证言证词不出庭有效吗?

一、行政证人证言证词不出庭有效吗?

【问题解析】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仅提供证言证词,但不出庭的话,该证言也是有效的,只是证明力会相对减弱。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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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二、行政证人证言证词不出庭有效吗?

【问题解析】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仅提供证言证词,但不出庭的话,该证言也是有效的,只是证明力会相对减弱。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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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三、"证人不出庭,其证人证言是否有效?"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而一项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只能起辅助性证明作用,是不能单独使法官相信一个事实的。
所以说,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只不过效力会减弱。特殊的情况,如为保证证人安全等因素而证人不出庭,经法院提前进行取证,对其所述可以证明真实的证言,在开庭时作为证言不会减弱其效力。

四、证人不出庭作证,只有书面证词递交法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行。

2、但是,有要求出庭作证的,还是尽量出庭作证。书面证词与出庭作证的证词的效力是分别的。出庭作证的证词经过两方当事人的询问,更容易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述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4、《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能够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由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借口不能出庭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五、律师在审判中证人能不出庭吗?如果没有出庭作证,当初的证词是否有效?

《刑事诉讼法》限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借口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除外。证人无正当借口拒却出庭或者出庭后拒却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准许,处以十日以下的拘捕。被处罚人对拘捕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认可,能够向他们搜罗与本案有关的手续,也能够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罗、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3]《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六、书证不足无法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判决有效吗?

不是这么回事的。依据《证据》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的直接体现。如果当事人不提供中文译本,人民可以拒绝采纳外文书证或资料。外文书证或资料系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但是,其中文译本是否也应办理证明手续则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所附的中文译本,应随同一起公证认证,或者一起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本人认为,要求中文译本履行证明手续没有必要。译本只是外文书证或资料的语言转换形式,本身不构成的证据,因此,只要外文书证或资料经过了公证认证,就应当认为已经满足了《证据》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在形式上的要求。另外,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人民对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资料,只审查中文译本。对译文与原文可能存在的出入甚至错误,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诉讼风险责任,并应允许对方当事人对此发表质证意见。如果某一外文词句存在法律意义不相同的多种译文表达,应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确定正确的中文含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证据》 第十二条
[2]《证据》 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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