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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法否网 2025-07-13 12:57:33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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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有如下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很高兴为您回答有关于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一、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二、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三、死亡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以上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1、医疗费实际开支情况,凭医院发票要求;

2、住院伙食补助费武汉法院都是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为15元/天;

3、营养费医嘱或鉴定意见上有加强营养的说明,则可以要求,一般认定为15元/天,;

4、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书上确定的数额要求,如果没有鉴定,又需要后续治疗的,可以等到实际治疗后,医疗费发票另行要求支付;(二)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5、残疾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2906元/年,农村居民户口8867元/年。(这两个标准为2012年的,2013年的暂时还没有颁发,但数额要肯定是增长)。 以城市户口为例,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22906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系数鉴定结论来定。十级伤残就是0.

1,九级伤残就是0.

2,八级伤残就是0.

3,七级伤残就是0.

4,六级伤残就是0.

5,五级伤残就是0.

6,四级伤残就是0.

7,三级伤残就是0.

8,二级伤残就是0.

9,一级伤残就是1.

0。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2906元/年,农村居民户口8867元/年。计算20年。丧葬费武汉地区上年度6个月的平均工资。

6、护理费一般都是鉴定意见书上确定日期计算法院认可的数额为50元/天到60元/天。

7、交通费诊疗时间、就医和鉴定地点、通常乘坐标准等确定,有票据的票据来,没有票据的,一般都是法院酌定几百元;

8、误工费误工时间鉴定意见书上来确定。每天的误工费,自己的事情收入确定。例如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就能证明收入情况。如果不能证明收入情况,则自己从事的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则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湖北省的最高标准为5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10、财产损失修理的发票,估价等确定。(四)其他损失11、停车、拖车费停车、拖车费收据;

11、车辆损失鉴定费车辆损失鉴定费票据;

12、法医鉴定费鉴定费票据及因鉴定产生的诊断费收据。

三、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1残疾赔偿金:
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

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哪些人可以获得赔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营养费是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

60%的比例计算。赔偿的期限应委托法医鉴定。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所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行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受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

1、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

2、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

3、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应当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恢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人民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完全采纳。若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问题举证,由人民证据进行裁判。

七、福建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赔偿标准,可赔偿多少金额?

你好,要看伤情如何,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介入帮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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