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是什么?
1、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2、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二、个人信息处理时应满足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三、个人信息处理应满足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出售个人信息给其他人的处理方式
快递公司把寄件人的身份证号、姓名、地址以及联系电话这些信息出售给了别人,现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后会怎么处理呢?律师解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嫌犯罪的,将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追究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1]《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九条
五、企业处理员工个人信息的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处理员工信息应当谨慎,包括不限于在处理员工信息方面获得授权,做好信息的保管工作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38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处理员工个人信息的义务有什么?”相关。如果需要律师协助,点击咨询按钮即可直面专业律师,问题描述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相关补充1企业处理员工个人信息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我们理解,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企业在入职环节增加《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属于管控风险的必备环节。相关补充2企业采集员工个人信息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吗?《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企业依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当然不违法,所谓依法是指,在招聘订立劳动合同阶段,企业有权《劳动合同法》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比如,基本信息、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构成等。在职阶段,企业应当《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职工花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企业获取这些信息之后,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038条
[1]《民法典》 第111条
六、个人档案和个人工作人员档案如何处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楼主混了一个概念。档案,企业或者个人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原始性的信息记录。楼主学校的那份档案即一般人理解的狭义的档案,即人事档案,每个人只有一份,伴随每个人的一生,相当重要,涉及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等,丢失后果非常严重。所以,个人的很多资料其实都可以称为档案,主要划分的标准是是否现行,即现在实际事务中发挥作用。比如你的成绩单,当你毕业后成绩单就会成为你的档案,但是你在校是就不能称为档案。这样解释不知楼主明白了没有。其实每个人一生都会形成很多档案,档案一点也不神秘,甚至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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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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