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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军人叛逃罪

基本情况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更新时间: 2020-06-30

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国 (边)境值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外逃的;组织他人外逃的;携带武器外逃的;行凶殴打或以暴力威胁国(边)境执勤人员外逃的等。战争正在进行期间越境外逃;乘执行战斗任务之机外逃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军队中、高级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 (如机要人员)的人员叛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为敌人效劳,进行严重危害国防安全活动的,等等。构成本罪的行为人逃往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属于非敌对性质的,如果逃往敌对国家或地区的,应当依照本法第l09条的投敌叛变罪论处;如果是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情节严重的,可按擅离军事职守罪、逃离部队罪等论处。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申请政治避难的;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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