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权转移的常见情况下
1、《民法典》规定监护权转移的原因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以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等。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2]《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二、监护权变更哪些情况下可变更?
可以变更监护权的情况有1.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
2.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有明显不利行为的;
3.监护人委托他人的;
4.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三、监护人转让被监护人的权利,法律上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监护人可以转让被监护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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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三十条
[3]《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三十条
四、"监护权转移证明成因分析及保障措施"
究其监护权的转移塬因,主要是由于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监护人自身无法克服的塬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如监护人生病,在外地工作或正常工作,探亲,旅游,出差等。
2、因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将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学,入托,寄养,就医等
3、因被监护人自身塬因导致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未经许可擅自外出打工,旅游,探亲访友等。
4、因第叁人或监护人意志以外的塬因使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因不服管教,违法或犯罪情况下被强制劳教,送入工读学校或收容场所等。
5、其他塬因。上述各种情况下,均可能导致监护人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此时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对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因而,在监护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监护职责时,通过相应的程序,使监护权发生转移,为被监护人设置相应的监护照管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被监护人始终设立监护应该是一项法律塬则,是不容许讨论的。 在我国办理未成年人监护人转移证明,只需要双方商谈好监护人转移的事项,然后准备好公正机构所需要的材料就可以进行办理事宜,在办理之前一定要了解好需要的资料,以及流程,这样会为大家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五、监护权变更的常见情况
《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基于实际的民事行为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特别是对于监护人的确定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监护任务来进行处理,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存在遗弃等行为的,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监护人在哪些情况下会丧失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谨慎考虑、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或者是有其他情况无法确定监护人,2、父母或成年子女,或者是都不愿行使监护权利,
4,如果是同一次序,则应该有有关单位加以指定,则不允许私下进行变更、
3。最后补充下。
5、其他近亲属、他的配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最常见的如精神病患者,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没有上述4类人、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且如果确定了监护人,都是由前一次序的人行使。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次序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只可能发生在该成年人因疾病等情况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此时依据我国民法及民通意见等规定该成年人的监护人次序依次为1,否则新老监护人都要对该成年人的行为负责/、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对指定的监护人有不同意见应该向要求确认,原则上如果前后次序的监护人发生抢夺监护权的争议,监护人对该成年人承担的职责是很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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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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