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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法否网 2025-11-19 23:48:11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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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变造公司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是什么?

客体侵犯了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违反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主体是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本罪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
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发行债券,对于广大的股民来说也是可以通过购买公司债券从而进行投资的,但是这种公司的债券的发行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违规发行公司债券是属于违法行为,同样的,伪造公司债券更是违法行为。

四、伪造、变造公司债券、股票罪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发生的故意行为。

六、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三)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发生的故意行为。以上就是法律上对于变造公司债券罪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特别是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和管理,是需要由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来进行处理的,所以相关情况显然是属于严重侵犯了有关部门的相关权益的。

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是什么?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发生的故意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本条所称“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面额、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有价证券的行为。本条所称“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有价证券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有价证券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有价证券的主要,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针对于伪造股票或者是债券,首先有可能是对公司的股票进行篡改,或者是没有得到公司的同意,随意进行发行股票,而该股票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也有可能是对国库卷或者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来进行颜色形式上的涂改,这些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八、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债券罪规定

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以使用为目的,仿照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制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发生的故意行为。在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越来越活跃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也把犯罪的黑手伸向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不仅大肆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而且也使用变造的方法使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面值增加,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这种犯罪已成为妨害证券市场管理、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新型犯罪。有鉴于此,1997年刑法增设了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并且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与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股票债券必须严格的按照相关的管理规范来进行发行,如果对于公司的股票进行变造伪造,那么将会构成法律当中的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需要按照《刑法》规定进行严厉惩罚。

九、伪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否有罪

本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十、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特征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三)、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发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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