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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勘验时的勘验笔录人民法院的勘验收录

来源:法否网 2025-01-06 12:40:29 2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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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勘验时的勘验笔录人民法院的勘验收录
人民法院勘验时的勘验笔录人民法院的勘验收录

一、人民法院勘验时的勘验笔录是什么?

1、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2、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二、人民法院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的规定是什么?

1.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

2.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

3.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

4.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

5.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的组成,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三、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处理的解答

【问题解析】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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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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