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的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规定。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典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三、承包土地的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民法典相关问题有继承时间必须在土地承包权人死亡后,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继承土地承包权的获得者必须是其户内的合法继承人。林地的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等农用地的土地承包权不可以继承。
四、民法典对营利法人的定义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属于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规定
民法典规定,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六、"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类型"
《公司法》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
[2]《公司法》 第九十七条
[3]《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4]《公司法》 第九十九条
[5]《公司法》 第一百条
[6]《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七、民法典中的地役权合同规定
法律分析地役权合同的生效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的地役权合同都有哪些规定?”相关。在这里提醒大家网上各类案例可能并不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解答。需要律师协助的可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尽快给您安排律师。相关补充1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有哪些规定?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使用期限规定实践中可能发生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为20年,而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有30年了,此种情况下地役权的期限最长为2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作了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论是作为地役权人还是供役地权利人,他们设立地役权的期限都是受限制的,因地役权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用益物权,士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相关补充2地下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哪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八、《民法典》对土地承包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对于土地承包权的认定,是需要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承包的期限、以及承包的义务和权利都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2]《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3]《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条
[4]《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5]《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七条
[6]《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条
[7]《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8]《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条
[9]《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条
[10]《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一条
[11]《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二条
[12]《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三条
九、少的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不断挑动公众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者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那么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7条
[1]《刑法》 第49条
十、无因管理民法典中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一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二条
[5]《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6]《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四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规定哪些属于国家所有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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