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有偿还是无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的权利有无对价的特性,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获取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使用他人财产须交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等。享有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无息贷款等。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这就是一般情况来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保证人也可能获得一定的好处。这主要是因为由于保证人提供保证,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顺利建立,故订立保证合同的同时,债务人出于感激和友善心理可能给予保证人一定的酬金或其他好处。但这是属于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不属于保证合同关系的,因而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必要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即为成立的合同。除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之为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诺成合同有多种,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其特点在于不要求事先交付标的物,而仅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这是由这些合同的本质和目的决定的。其标的物的交付往往标志着合同的履行或完成,所以不可能作为成立时的条件要求。实践合同也有不少,如运输、保管等,除有协议外,一般还要交付运送物、保管物,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其成立无须担保人交付财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见,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有无一定条件作为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合同可分为附条件的合同和不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实际上反映着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有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两类。停止条件是指在条件未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将停止或静止状态;解除条件是指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随即解除。保证合同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届期不如约履行债务时,即条件出现时,保证合同始发生实际效力。而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即条件没有出现时,保证合同的效力则处于停止或待发状态。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保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但债权人尚不能对保证人行使保证请求权,保证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担的代为履行义务或负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成就时,其间的权利义务才发生具体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证合同普遍被认为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二、中文保证合同是否属于无偿合同?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合同的相关特性,保险合同由于并不具备有偿性,所以是可以认定为无偿合同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可以也会获得一定的好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三、保管合同是否属于有偿合同?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四、保证书有效吗?保证书是被迫签订的吗?保证合同在哪个法律中说明
1、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职责有时限。超出时限的,保证人不再承受保证职责。
2、通常职责保证中,保证时限为商定的保证时限内或者未商定保证时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时限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时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职责消灭。
3、连带职责保证中,保证时限为商定的保证时限内或者未商定保证时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时限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时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职责消灭。
五、"安全保证金缴纳合法吗?"
如果买房人因未按期还贷,导致银行要求开发商承受保证义务,开发商能够要求解除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要回房屋,并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职责;如果买房人愿意先支付开发商被银行划扣的花费及相关花费,购房合同还能够继续履行。
六、消费者行使依法求偿权的证据四大证据清单
您好!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经济性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外,还包括因为偶然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1、消费者的求偿权除具有一般民事索赔权的基本特征;
2、消费者的求偿权仅存在于消费领域。尽管消费者的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它只发生于消费者与相关的经营者之间,亦即消费者只可对相关的经营者主张这一权利。离开了消费领域,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没有任何意义。
3、消费者的求偿权中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际地位看消费者无疑处于弱者的位置,一方面,他们易受经营者的侵害而致使人身、财产权利受损,另一方面,由于求偿的艰难,使他们往往忍气吞声,放弃索赔。因此,从保护社会弱者的宗旨出发,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在增强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加重不法侵害者的法律责任。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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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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