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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5-16 08:08:16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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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有哪些
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有哪些

一、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有哪些?

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存在应视规定而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能主张依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时,其他股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事先做出准备的,转让股东应赔偿其合理损失。

风险提示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因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而无法实现受让股权目的的,可要求转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主要是指转让股东存在缔约过失导致受让人发生损失的情况,而基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导致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应作为受让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进行考量。

二、公司股权转让受哪些限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导读公司股东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  《公司法》第35...公司股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  《公司法》第35...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
《公司法》第35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设定了一套,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另一方面,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35条
[1]《公司法》 第35条
[1]《公司法》 第35条
[1]《公司法》 第35条

三、公司股权转让流程转让前的准备、转让流程、转让后的监管、股权转让的风险。

自然人股权转让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四、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交税?

您好!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要交税吗?”的回复如下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的各种税费一、当转让方是个人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二、当转让方是公司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引用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1]《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五、股东转让股权,是否可以约定不可转让?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对于“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我的回答如下股权转让--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股东权利的转让。公司运作中,常用的“出资转让”与“股份转让”,两者、同“股权转让”在使用时意思没有实质性差别,只是“股权转让”使用较少。出资是公司设立前出资人或股东的行为,公司一经成立出资人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即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对应的,出资人获得的是股东权,而非财产,因此此时不是,也不可能转让“出资”,故法条上界定为“股权转让”在概念上是最准确、最清楚的。而第74条规定的“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存在着混淆了法律概念界限的问题,只是实际意义似乎是“新股东顶下了原股东的出资”,为人们所接受,注销原出资证明书是正确的,取而代之的应是“股权受让证明书”或“持股证明书”,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与新股东购买的股权是不同的,应当有所区别,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界定。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还有其他疑问,点击“咨询我”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六、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过过半数同意吗?有优先购买权吗?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如何确定转让股权是否经过其他股东认可和占有股份大的股东有权优先买下"

无优先买下权

八、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购权协议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袁某就转让股权一事,未在发出通知之前通过有效形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一次发出通知中限定其他股东3天回复期,与法定30天回复期限不符。贾某和林某在20天后作出回复,未超过法定的30天回复期,袁某应受第一次发出通知的的约束。当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时,应当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另设条件,除非相对方对此表示认可。袁某第二次发出通知,要求其他股东与第三人竞价购买其股权,是故意为其他股东设置更高购买股权的门槛、设定不确定的股权价格,侵犯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袁某在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受限制吗?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其他股东?

依照新《公司法》第72条第l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发生交易的股东没有法定通知义务。交易双方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需将该事实通知其他股东,也不会因为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是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是需要原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否则不便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有必要再合适的时间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还要提议或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不管股东是否同意、是否签字,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会。其实如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更,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但是绝大部分工商局要求新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必须有其他股东全部签字才予以办理,有的甚至要求全部股东到场核对身份、签字确认才予以办理。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72条

十、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未经过法人和管理层同意,转让股东持有的股权不知情。

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之间的事,本身和管理人或服务人员没有关系。如果有其他细节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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