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二、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所谓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包括哪些?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四、无因管理人义务民法典中的义务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以下这些1、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2、管理人通知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五、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与恢复的规定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由法院审查确定是否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六、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法律定义、具体概念和适用标准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七、"无因管理人义务合同纠纷解决指南"
《民法典》第981、983条之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2、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八、无因管理民法典中的规定
1、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愿意把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或违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与正当无因管理的区别)。
2、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2、若被管理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则被管理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被管理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若被管理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符合侵权要件的,被管理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不当无因管理造成损害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总结以上,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有构成要件(管理事务)、法律效果(侵权、赔偿)。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补充,对这一条款的有了更加深刻的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5条
[1]《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九条
九、"不当得利的法条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1、 《总则》部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 《合同编》部分《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在总则部分规定的基础上,第985条正文确定的是不当得利的基本构成,为个案认定指示方向。但书部分明确了三种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情形,是本次《民法典》编纂的新增部分。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986条规定善意受领人,即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受益人在利益不存在时不负返还义务,有学者称之为利益不存在。确立该的原因在于受领人和给付人,即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受损人都相信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受领人对其可以保留取得利益的信赖应受法律保护。出于保护善意方的立场,法律亦应使此类受领人的财产状态不致因发生不当得利而受不利影响。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相对于第986条,第988条意在将利益不存在的善意受领人和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区分开来,前者无返还义务,但后者和受损失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关系,受损失人有权向其请求返还。结合法理,该条之适用应以得利人正当转让得利为前提;否则,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应视为仍然存在,不得拒绝承担返还义务。在此情形下,如果受损失人径直请求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则该第三人有权拒绝。此外,当“利益”表现为有体物、股权、知识产权,它们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已被受让人善意取得时,受损失之人也无权请求该受让人返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2]《民法典》 第985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2]《民法典》 第986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5]《民法典》 第986条
[6]《民法典》 第988条
十、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不当得利益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3]《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4]《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民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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