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断中断有哪些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 一、提起诉讼。 二、申请仲裁。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五、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七、申请强制执行。 八、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九、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十、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十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十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十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十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五、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十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七、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十八、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三、"无法律规定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情形包括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四、"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及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
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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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七、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同理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八、"诉讼时效中断法律适用与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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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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