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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法否网 2025-10-26 01:50:41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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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一、"如何规定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2]《矿产资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3]《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
[4]《矿产资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七、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一览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6月3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三条
[3]《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4]《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5]《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6]《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三条
[7]《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三条
[8]《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三条
[10]《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11]《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三条
[12]《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13]《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4]《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15]《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16]《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17]《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八、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在法律上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九、非法采矿罪没有采矿许可证就采矿,是否违法?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343条

十、"非法采矿从刑法到法律的演变"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一、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2]《矿产资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3]《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
[4]《矿产资源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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