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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有何影响有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法否网 2025-02-22 05:40:46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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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有何影响有没有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有何影响有没有法律依据

一、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的影响及其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的影响是对抗第三人,只要因未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造成第三人的利益受损,那么这笔损失是需要由公司来进行承担,在股权转让了之后就会认定为公司的股东。

二、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何影响

【问题解析】

1.首先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设置有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是否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不过,虽然这时出资的转让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其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对抗公司及第三人之效力,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在因公司之过错,而未在股东转让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均应依照出资已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
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
否则,公司应当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

3.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股东转让出资后,未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在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之前,股权的转让均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如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有权向过错方追索赔偿。

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5.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6.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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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三、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有。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的影响是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是确定形式上的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视为股东。
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四、"章程能否限制股东转让过股权,法律依据有哪些?"

【问题解析】
章程能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股东可以互相转让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具有优先购买权。
但章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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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五、公司重整股权可以转让吗,法律上有规定吗?

法律分析
公司重整的,股权依法仍可以转让;但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公司重整期间,转让股权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解决股东名册变更

要按照公司法的限定,按照公司章程的限定进行转让。要解决工商变换。 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你所提供的信息不是很全,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周详的回答。

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但是无论哪种私下订立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都要查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中规定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不可以,如果没有规定则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八、是否需要限定股份制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

股份制公司的股东能够将其拥有的股份转让给非股东人员。如果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转让时间和份额上有所限制。

九、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填年报方法

你好如实填写

十、名称限制公司股东是否会限制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

基于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精神公司应予限职责公司章程维持强化股东间合性合法限制受让股权主体范围由于借口2005《公司》第72条第3款限定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另限定其限定例章程限定资格受让股权主体本公司股东倘若股东均拒却买下转让仍权利其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第三疑义外2005《公司》第76条面原则应予自股东丧命由其合继承继承股东资格另面书条款应予公司章程另作相反限定例章程条款商定继承取股权经全体股东半数认可取股东资格未取认可必须依照公司关股权转让限制性限定转让股权《高民院公司解释草稿()》第19条限定限职责公司章程限定股权转让要求违背律规强制性限定民院应认定其效力见师傅关倾向于尊重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限定违背律行政规强制性限定侵害股东固权例公司章程禁止股东转让股权求同同月同求同同月同死商定看似重视股东间合性实则违背公序良俗公司章程禁止股东依退股公司章程授权股东随作决议故除某股东资格或者故逼迫某股东向股东决议指定股东让股权

引用法规
[1]《公司》 第72条
[1]《公司》 第76条面原则应予自股东丧命由其合继承继承股东资格另面书条款应予公司章程另作相反限定例章程条
[1]《高民院公司解释草稿()》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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