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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单方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是否可以自行确定题目法院单方

来源:法否网 2025-07-12 09:29:08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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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单方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是否可以自行确定题目法院单方
法院单方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是否可以自行确定题目法院单方

一、法院单方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是否可以自行确定

你好,目前法院走单方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有首先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如不能协商确定从而对于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然后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如对上述组织或者单位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当事人应当在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对指定是否恰当进行审查(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对指定不服,在指定30日之后才起诉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法院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的职责,然后决定是否予以变更其他监护人。

二、法院可以指监护人吗?

法院可以指监护人的,相关的规定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三、法院制定监护人程序什么是监护人?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第三,当事人没有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四、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吗?

1、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

2、《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五、监护人需要法院确定吗?

1、有争议的监护人的归属问题是一定要通过法院确立的。

2、每个人都有相应得监护人,正常来说自己的父母即为第一监护人,如果遇到没有第一监护人的,有些情况下监护人是需要法院来判定的,比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一些特殊情况都需要法院确定监护人,法院通过法律规定按照与当事人的亲密关系程度来确定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六、法定监护人顺序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规定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七、法院能否指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些排列顺序,亦应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但是首先,这些人员应当是有监护能力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八、我国法院能否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一般都是当事人的父母,其实对于监护人的相关问题,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是有规定的,有些时候监护人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样理所应当的,就必须有父母来担任当事人的监护人。过去人们的法律意识各方面都不太健全的时候,可能会认为父母就是唯一的监护人。下面我们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就是我国规定法院能否指定监护人? 我国规定法院能否指定监护人?可以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法律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但是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如果监护人的资格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比如说父母虐待孩子,父母有吸毒的行为,或者父母触犯刑法被依法拘留等这种情况,我国法院都能指定相关人员成为法定监护人。

九、法定监护人是否需要走法律程序?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不需要再进行任何程序。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老人监护人的确立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非常重要的,但同时确立过程相对也是比较复杂的。在我国法律条文内按照相应情况需要作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以及完成规定的法律程序。综上所述主要为您介绍了老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以及其他监护的相关问题。监护人要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予以保护,并且针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作为监护人应该尽力做好自己的职责。

十、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法律程序

每个人都有相应得监护人,正常来说自己的父母即为第一监护人,如果遇到没有第一监护人的,有些情况下监护人是需要法院来判定的,比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一些特殊情况都需要法院确定监护人,法院通过法律规定按照与当事人的亲密关系程度来确定监护人。那么监护人由法院确定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以下程序与方式确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监护人由法院确定的程序是怎样的这一问题的答案。不同的情况下法院确定监护人的程序也是不一样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协商确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2]《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3]《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十一、民事诉讼法监护人中的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哪些?

关于监护人中的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等相关的名词概念解释我们已经都能理解了,那么监护人当中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呢,关于民事诉讼法监护人中的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小编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

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

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

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92年意见》第68条但书部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多数意见建议将“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修改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以便更准确,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两种情形,并未穷尽“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观随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予以删除,足以证实这一问题。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

4、《回避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修改主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是有利于规范诉讼制度,抑制非法有偿代理行为。《92年意见》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近亲属范围过窄,使得为未成年人指定其亲属担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难。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民事实体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建议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为此,本解释对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了适当扩张,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一些法院对此审查的标准不统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监护人中的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相关资料,不管是指定监护人也好,法定监护人也好,都是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来确定的,因为对于这两种监护人的问题,都是有法定情形下才出现的额,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在线咨询律师,这样效率会更高一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通意见》 第十六条
[2]《民通意见》 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
[3]《民通意见》 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
[1]《92年意见》 第68条
[2]《92年意见》 第五十八条
[3]《92年意见》 第五十八条
[4]《92年意见》 第五十八条
[5]《92年意见》 第一百零六条
[1]《民通意见》 第十二条
[2]《民通意见》 第十条
[1]《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一条
[2]《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1]《回避规定》 第一条
[2]《回避规定》 第五十八条
[1]《92年意见》 第五十八条
[2]《92年意见》 第五十八条

十二、"监护人居委会不指定法院指定吗?"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可以由起诉至人民法院,由法院指定。前提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对监护发生争议,对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指定不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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