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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是否终止

来源:法否网 2025-06-27 03:44:17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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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是否终止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是否终止

一、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是否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关系依法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监护人另行确定监护人。如果之后监护人恢复监护能力,则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应该同时终止。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能否终止?

【问题解析】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终止。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或者存在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时,监护关系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因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时,监护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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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终止吗?"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终止。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或者存在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时,监护关系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因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时,监护关系终止。《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四、监护人丧失监护力,监护关系终止吗

【问题解析】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终止。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或者存在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时,监护关系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因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时,监护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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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五、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和影响

监护的终止指的是父母在法律上可以停止对子女的抚养监护。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 、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5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上对监护的界定不一致,同时,各国民法典中对监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通常认为,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

六、法定监护人能否放弃监护权?

法定监护人不能放弃监护权,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七、"监护权终止的常见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八、"监护人的监护状态和监护人终止的情形"

一、什么是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是指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二、监护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一)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

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恢复;

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由上述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的,将引起监护关系的绝对终止。(二)监护人方面的原因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职务;

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由于上述监护人方面的原因出现后,将引起监护关系的相对终止,监护关系转移,将另设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九、监护人丧失监护权时的监护人的义务

此时依据我国民法及民通意见等规定该成年人的监护人次序依次为1。最后补充下,

2、没有上述4类人,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3,都是由前一次序的人行使。未成年人保护律师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次序的,或者是都不愿行使监护权利,或者是有其他情况无法确定监护人,原则上如果前后次序的监护人发生抢夺监护权的争议、其他近亲属。5成年人的监护人只可能发生在该成年人因疾病等情况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他的配偶,最常见的如精神病患者,需要谨慎考虑、父母或成年子女,且如果确定了监护人,如果是同一次序,则不允许私下进行变更、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监护人对该成年人承担的职责是很重大的、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否则新老监护人都要对该成年人的行为负责/,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则应该有有关单位加以指定,如果对指定的监护人有不同意见应该向要求确认

十、"监护人能否成为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律达网祖父母、外祖父母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十二、监护人丧失第一监护人权利的原因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谨慎考虑、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或者是有其他情况无法确定监护人,

2、父母或成年子女,或者是都不愿行使监护权利,

4,如果是同一次序,则应该有有关单位加以指定,则不允许私下进行变更、

3。最后补充下。

5、其他近亲属、他的配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最常见的如精神病患者,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没有上述4类人、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且如果确定了监护人,都是由前一次序的人行使。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次序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只可能发生在该成年人因疾病等情况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此时依据我国民法及民通意见等规定该成年人的监护人次序依次为1,否则新老监护人都要对该成年人的行为负责/、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对指定的监护人有不同意见应该向要求确认,原则上如果前后次序的监护人发生抢夺监护权的争议,监护人对该成年人承担的职责是很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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