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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通过还可以取保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6-12 06:22:54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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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通过还可以取保吗?
取保候审通过还可以取保吗?

一、不取保候审可以吗?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您情况比较复杂,听律网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

二、"取保候审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你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三、"取保候审一种替代逮捕的方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四、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能再次取保侯审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想要进行公安局取保候审 ,可以参考以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五、取保候审后能否解除取保?

取保候审可以撤销。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规定或者要变更措施的,就可以撤销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六、取保候审保证人可以更换吗?

1、取保候审保证人可以更换。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有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2、被保证人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取保候审到时取保金能否退还?

取保候审解除或期满2年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职责,侦查机关可否移送检察院机关审查诉讼?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限定,本人认为应该是毫无疑问能够的,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限定解除、撤销拘捕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裁判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拘捕、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出2年未移送诉讼、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法定时限期满后,办案机关超出2年未移送诉讼、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诉讼超出三十日未作出不诉讼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置后超出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诉讼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置的。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该名公安同志解决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因为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出2年,公诉机关上述限定拒却了受理。对此,本人并不认同。本人认为两高关于刑事赔偿的解释可否可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值得商榷。首先,取保候审等是刑事诉讼法限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是用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肯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但不代表不采取这种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满或解除后一段时间,刑事诉讼活动就不可继续进行,无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冲突。其次,之所以两高刑事赔偿解释有如此限定,其实是处于对公民要求国家赔偿权利的保护,避免有些案件久拖不久导致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是对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保障,该限定应仅适用于国家赔偿案件中,而不能用于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公诉机关以此为因拒却受理案件是不当的。其实,该条限定的最后一句就已然诠释这一结论,“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即使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只要能证明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经审查属实的,应驳回赔偿申请。可见,两高的刑事赔偿解释并不能代替刑事诉讼法,限定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的时限,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解除或期满超出2年,并不必然导致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可否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仍应以事实上情况为准。至于怎样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对于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来说,赔偿义务机关应提供此案仍处于侦查阶段的证据,首先是该案有基本的犯罪事实,并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和可能性,比雷同案犯在逃、证人暂未找到等客观原由导致案件有的事实不能查清,而不能移送审查诉讼,但为了惩处犯罪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和可能性。而对于刑事诉讼活动来说,公诉机关不但不应拒却受理,也无必要让公安机关出具证据证明该案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只要符合移送审查诉讼要求,甚至不需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也应受理。对于侦查活动确有违背流程办案的,提议纠正违法的意见,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依法作出不诉讼的决定,而不应直接将案件挡在门外,如此,无论是对犯罪的惩处还是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都是无益的。当然,虽然本人认为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解除或期满超出2年,并不必然导致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仍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诉讼。但也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绝,即保证刑事犯罪及时得到惩处,也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解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2]《关于解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八、取保候审后是否可以取保?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分的。

5、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7、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如果有自首、立功、退赃等可以从轻处理。

九、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合法程序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其办理对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从正面来看,必须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不能再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担忧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持有有效处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有可能逃避侦查的。而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十、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保证金何时可以拿回?

你好,可以。

十一、再犯能否再次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十二、取保候审需要检察长批准吗?

是的,一般到了检察院取保候审很困难。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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