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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怎么提起诉讼法律如何规定的名誉权和法律关系

来源:法否网 2025-08-10 07:03:00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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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怎么提起诉讼法律如何规定的名誉权和法律关系
名誉权怎么提起诉讼法律如何规定的名誉权和法律关系

一、名誉权的提起诉讼法律的规定

专业分析
具体按照起诉金额确定。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其中第二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扩展资料
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指出: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

二、名誉权立案需要缴纳多少费用,法律上如何规定?

专业分析

100-500元。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三、名誉权保护的公益诉讼规定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名誉权保护的公益诉讼规定是关于存在对于英雄烈士损害名誉侵权行为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这种情况之下,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保护英雄烈士的合法名誉权利,必须要采取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相关的情况。

四、“名誉权诉讼流程”

专业分析
具体按照起诉金额确定。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其中第二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扩展资料
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指出: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

五、名誉权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六、名誉权管辖法律规定

名誉权管辖的法律法规是适用侵权地或者是被告的住所地的复原管辖,侵权行为地点包括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还有侵权的发生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影响他人的名誉等。

七、名誉权如何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名誉权与名誉,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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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发生地。

九、"如何保护名誉权纠纷中的民事上诉状"

你好: 你所说的情况,对方已经对你的名誉有所损害.可以从民事以及刑事的角度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你现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名誉权遭受侵害,起诉单位法院裁判是否合法

侵害名誉权立案准则是什么?

1、做法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获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做法。所谓侮辱是指以话语或做法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做法。侮辱既能够以表面方式进行,也能够以做法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能够称之为“以事生非”。

2、做法人主观上有犯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犯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做法人可否具有事实上恶意为准则,无事实上恶意的做法,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犯错包括有意和过失。有意是指明知自己的做法会导致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做法可能导致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大意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认可,无心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有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犯错,并在客观上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隶属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爱人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无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爱人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爱人是特定环境、特定要求下的具体人,即使无指名道姓,同样能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做法对受害人的名誉导致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到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做法人的某些做法如果无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十一、名誉权官司的时限在2008年9月28日之前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是两年。

十二、损害名誉权诉讼的律师费是多少

您好,夫妻两方感情完全破碎的情况能够协议离婚,商量一致的可到两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解决离婚手续(律师能够协助制作离婚协议);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都能够向另一方户籍地或时常寓居地法院诉讼离婚,时常寓居地证明通常为2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寓居证,也能够在居委会开具寓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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