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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

来源:法否网 2025-09-06 12:18:56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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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

一、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的区别和联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

二、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中的工伤索赔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是否有工伤赔偿,赔偿多少算”这个问题,我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关于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可以重复其实是有相关法律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

2、也就是说如果是工伤也是交通事故,工伤和交通可以同时申请赔偿,但是我国的政策各地执行不太一样,一般是采取总额补差的办法 目前北京的政策是不能拿双份的,工伤实行补差的原则。京高法发[

2021]11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3.最好的办法就是先主张交通事故的赔偿,再主张工伤的赔偿,但是工伤的应该赔偿额要减去交通已经赔偿的钱,(因为交通没工伤钱多,所以先主张交通事故,还有个原因就是交通事故比工伤的程序快很多,一般要先拿到赔偿款)。再者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话也就没有工伤的说法,因为交通事故申请工伤的,必须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三、交通事故赔偿是工伤还是交通事故?

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是工伤还是交通事故”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4、机动车事故。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四、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赔偿可以要求工伤和民事赔偿吗?

1、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要求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五、"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关联性"

建议你先走交通事故索赔,由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以赔偿的可以由对方赔偿或者走工伤赔偿程序。工伤鉴定时效是一年,不要错过了鉴定时间。各有不同,直接拨打咨询人工服务最准确。除医都疗费外,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互不影响。

六、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工伤赔偿的计算方法及常见问题

各地的政策不一,有的地方可以获得双重的赔偿,有的地方规定,交通肇事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工伤基金补足。参考如下《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七、"工作路中发生交通意外,另一方全责且全险,己认定工伤,误工费能否得到两倍赔偿?"

你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限定如果劳动者遭到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做法导致,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职责,工伤工人能够得到双重赔偿。同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限定执行  

1、交通意外赔偿已给给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薪水的。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意外赔偿的误工薪水相当于工伤津贴)。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先期垫付有关花费的,工人或其亲属得到交通意外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意外赔偿给付的丧命赔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贴费,已由伤亡工人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贴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不再发给。但交通意外赔偿给付的丧命赔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贴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贴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贴金的,由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组织补足差额部分。

3、工人因交通意外丧命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置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够按照限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跑或者其他原由,受伤害工人不能得到交通意外赔偿的,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应当按照限定予以工伤保险待遇。

八、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医疗费,工伤病赔偿金有冲突吗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的工伤情形。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16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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