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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同有啥?

来源:法否网 2025-10-05 22:38:15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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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同有啥?
吉林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同有啥?

一、吉林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比较

您好,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主要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听律网律师为您解答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具体处理时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法律保护。

3、适用的程序及相关规定不同。对于事实婚姻关系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各案情况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从这一规定出发,会得出连撤诉等情形都不会被允许的结论。

七、夫妻分居證证明夫妻关系的方法

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夫妻分居事实如何证明一、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

1、分床不分房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一方提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二、夫妻分居事实怎么证明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3、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4、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

5、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八、婚前财产未登记,女方可否同居

  不属于。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生有子女,但并未登记结婚,并不具有婚姻关系。所以各自所有的财产都是个人财产。

九、"离婚时女方净身出户?"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婚姻协议中“女方放弃工作专门照顾家庭,男方经济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属于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对家庭事务的分工安排,其属于道德约束范畴,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据此诉之法律裁决执行。而对于“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净身出户”的约定,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但分割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原则。另外,“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定义不明确,建议夫妻双方对“净身出户”的具体含义和约定得详细、清楚,避免产生争议。

十、"男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无子女、婚前房产、分居一年"

可以通过起诉离婚,同时需要提供婚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而男方坚决不离婚,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几率比较低。

十一、家庭共同财产的定义及其特征邻居夫妻吵架,无财产,家庭共同拥有。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二、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三、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所谓家庭共有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基本特征: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无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二、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三、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十二、事实婚姻中,未解决结婚登记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限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有财产未处置为因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分配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牵涉的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配”。同时这一限定,离婚时未对隶属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配的,能够尚有夫妻共有财产未处置为因向法院诉讼要求再次分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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