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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时效问题

来源:法否网 2025-02-22 10:48:38 2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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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时效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时效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有多长?

《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人身损害案件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当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又《民通意见》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引用法规
[1]《民通意见》 第168条
[1]《民通意见》 第140条

二、"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和赔偿的法律规定"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人身损害案件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当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又《民通意见》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引用法规
[1]《民通意见》 第168条
[1]《民通意见》 第140条

三、人身损害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规
[1]《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四、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多长?

专业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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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身损害侵权事实如何认定?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生命健康权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最重要的权利,是本源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之侵犯。对于人身损害来说也是如此。那么,人身损害侵权事实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人身损害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于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去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提出,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由此可见人格权利是否遭受非法侵害,这是确认精神损害事实的重要前提,人格权利是公民尊严的

六、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

如现在开始做伤残鉴定,之前并不知道人身损害造成伤残,则从伤残鉴定成立开始计算,时效为一年;伤做残鉴定没有时间期限,多年后都可以做,但是最好不要超过人身损害赔偿的1年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超过的诉讼时效,你就无法获得赔偿.三年前的侵害,现在是无法获得赔偿的。除非能够认定当初造成时伤害,当事人不知,之后就医之后才知道,从知道之后开始算起。

七、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间受害人举证期限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或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做伤残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八、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确定

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一、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三、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提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提起第二次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累赘。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九、"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期限"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正)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划分成如下几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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