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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八条国际学生和教师资格认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9-08 16:26:33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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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八条国际学生和教师资格认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八条国际学生和教师资格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8条的是什么?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方不得举办有中国境内的学校。”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上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八条中外合作的办学方式"

1.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3.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四、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新规新规定促进中外合作教育的发展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电子注册学生学藉学历的用途。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十八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六、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八条详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七、乡村公办中小学的定义乡村公办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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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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