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成员身份终止的常见情况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要求。
您好!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什么?”的回复如下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业主,其次应当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2]《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三、业主委员会是如何成立的?需要什么?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
其实,这句话简单说来就是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最基础的部分。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开发商规划建筑面积较大,首批入住率较低的现实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满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经使用两年这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可以成立业主文员会。
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
现实情况中不排除开发商资债务危机的,在开发完首批项目之后,无力开发其他批次,但又暂时不能完成重组的现象(如鄂尔多斯)。只要满足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是可以申请成立的。
四、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要求和成立条件
实际当中,各个地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不尽相同。1、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如《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
2021]7号 相关条款规定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业主应当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
3、京政办发〔
202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第七条相关规定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因此,一般来说,《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需要以住房的出售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一半以上,但是各个地区,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又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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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七条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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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六、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如何进行成立
您好,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5名委员单数组成。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的要求,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交给筹备组核实。若业主大会是由住宅和非住宅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由住宅级和非住宅组组成,其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也应分为住宅组侯选人和非住宅组侯选人。
(二)发出业主大会通知。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格式样本,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同时通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三)印发选票、发放选票。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的规定,做好业主投票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约定的其他工作,设置投票箱。
(四)通知区国土房管局。筹备组将召开业主大会前的筹备工作和设置投票箱的情况,函告区国土房管局,并于召开业主大会时,由区国土房管局到场对开箱投票活动进行监督。
(五)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的规定组织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选举,及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
(六)备案。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区国土房管局
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2、业主大会决定
(一)、
(二)。各区国土房管局自收齐资料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
(七)刻章。业主委员会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人们政府)备案。
七、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公司成立的吗?业主会委员会会有权吗?
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其实,这句话简单说来就是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最基础的部分。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开发商规划建筑面积较大,首批入住率较低的现实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满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经使用两年这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可以成立业主文员会。
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现实情况中不排除开发商资债务危机的,在开发完首批项目之后,无力开发其他批次,但又暂时不能完成重组的现象(如鄂尔多斯)。只要满足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是可以申请成立的。当然,以上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充要条件。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还有,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到会业主(物业管理区)至少一半以上;须有合法并完善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也会章程》等文件,并报批具有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通过;公布成立、相关资料,经小区大多数业主核实无误后进行备案等等。
八、弃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必须成立业主大会吗?如何授权再成立业主委员会?
对。
九、业主委员会不配合怎么办?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其实,这句话简单说来就是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最基础的部分。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开发商规划建筑面积较大,首批入住率较低的现实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满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经使用两年这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可以成立业主文员会。
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现实情况中不排除开发商资债务危机的,在开发完首批项目之后,无力开发其他批次,但又暂时不能完成重组的现象(如鄂尔多斯)。只要满足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是可以申请成立的。当然,以上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充要条件。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还有,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到会业主(物业管理区)至少一半以上;须有合法并完善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也会章程》等文件,并报批具有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通过;公布成立、相关资料,经小区大多数业主核实无误后进行备案等等。
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能否继续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的限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接受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议建议; (三)提议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人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本(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本)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 (二)遵守物业管理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交纳专项维修资本;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花费; (六)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范围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范围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范围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范围的区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认可,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有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有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人员; (四)选聘和解职物业服务公司;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本;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有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集体议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限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认可;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限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认可。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的限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2]《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3]《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4]《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5]《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6]《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7]《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8]《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9]《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10]《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11]《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十一、业主委员会组建后,业主需要签署同意书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如下1、需要与小区物业进行一个协商,先成立一个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
2、业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收到后会作出批复意见,知道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成立后要告知公司,让公司把全体业主的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
3、筹备小组开始拟好《业主公约》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之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过批复业主委员会成立。
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十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委员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议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1、物业已托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托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够50%,且使用超出2年的。
3、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托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能够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二,具体步骤
1,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手续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手续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观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履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3,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履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4,筹备小组议程召开大会搜罗、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统计表予以公布。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所需资料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备案登记手续;一式三份。(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三)业主委员会选票;(四)业主代表选票;(五)业主授权委托书;(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七)业主委员会章程;(八)业主公约;(九)其他相关资料。
6,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予以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解决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重组及解决经过结束)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身份终止的原因以及如何终止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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