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有哪些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规定如下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
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如何安置?
1、解除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变更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3、内退。
三、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的法规
你好,很荣幸为你回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相关法规的问题,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然伴随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包括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等,依法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有序规范的操作,对于国有企业顺利实现改制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律师认为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该环节改制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职工分流安置的顺利开展和取得预期效果。 一、 职工分流方案的确定程序是否合法。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职工分流安置的问题,改制企业应该《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及天津市《关于在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中劳动合同处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要及时把改制分离方案交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在改制方案的订立和起草过程中,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服务,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配合改制企业,多和职工多交流和教育活动,争取方案获得通过,使改制顺利进行。对企业制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以修正和完善企业安置方案。 二、 改制企业改制分流的方案是否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备案。国有企业的改制涉及到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该问题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改制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备案。这些程序性的问题是不能逾越的,改制企业如果存在类似的问题,必须要坚决及时改正,以免阻碍改制的进程。 三、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与解除问题是否合法。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所选择的改制方式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与解除。在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实际操作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在律师帮助下进行审查和把关,并给予提供法律建议。例如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的,承租、承包者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应该由劳动合同主体依法协商确定;企业实行合并或者分立后,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后应该优先录用改制前企业职工;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坚持职工自愿入股,职工没有入股的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安排其下岗等;不得与“三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 四、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国有企业涉及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国有企业辅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的,需要严格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额度规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计算依据、支付时间是否合法等,都涉及比较详细的法律规定,属于法律层面的把握和操作问题,对此,可以在专业律师帮助下应该进行审查和补正。 五、 劳动关系的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改制企业应该严格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同时转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改制企业如果存在原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是否进行了补缴或者签订了相关协议对此问题进行了妥善解决,专业律师要重点给予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并提醒改制企业予以补正。 六、 是否存在原职工回流参加改制的规定。相关规定,已经与原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即不能搭二道车。企业可在聘请的专业律师指导下,在审查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中对是否存在原职工回流参加改制的情况要重点给予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人如何安置
1、一般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都是由当地政府发文,企业主管部门引导进行。关于工人如何安置的问题应该在政府的改制文件中有所阐述,因各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改制的方案也不相同。
2、如果未得到妥当安置应该找谁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都是由当地政府发文,企业主管部门引导进行,有问题当然应该找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直接找政府解决。
五、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
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国有企业,又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运用国有资产作为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其中包括直接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各类企业;由国家(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相互之间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在上述形式的企业类型中,不包括股份制企业。所谓国有企业改制,是指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保障原企业存续前提下的企业形态的变更,而不是将原企业破产清算后设立企业。目前,国有企业改制基本是将原企业进行以下形式的改造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公司法》的规定,对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入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这一形式的改制实质上改变的是投资结构和资本结构,即由过去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结构,变更为国家之外的其它民事主体共同向国有企业投资的多元投资主体结构。作为民事主体的国有企业并未消灭,而只是其内部资产结构和组织机构发生了变化。改制前的国有企业和公司化改制后的公司在法律上实为一个法人。六、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如何适应新环境?
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怎么办呢,安置可以如下:1、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七、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费怎么发?
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八、企业改制后如何安置职工?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对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规定是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1—4级)的职工,按现行政策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改制后企业支付职工安置费的合法性探讨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十、国企改制后工伤认定的办理流程
对于工伤职工而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受伤害法定权利,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或者因职工一方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职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还是受法律保护的,那就是要由用工单位赔偿.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即使有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而剥夺受伤员工依法应享受的权利.《条例》对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责任补偿的原则”,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
十二、企业改制是否应当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
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标准。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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