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对于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分子,若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规定则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问题解析】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分子,若其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听律网在线咨询随时为你解答疑惑、给出专业的法律建议。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问题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还有其他疑问,点击“立即提问”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四、"过失致人死亡罪能否保候审?"
【问题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咨询,咨询你的问题!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五、过失致人死亡能否取保候审
过失致人死亡可以取保候审,但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六、"取保候审过失致人死亡的开庭前准备"
需要向司法局确认。建议请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七、"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过失致人死亡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人的临时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期间的任何阶段。但是否能办理,要所犯罪行和具体情节是否符合取保的条件。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八、"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已经涉嫌犯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九、无法确定死者亲属是否和解且轻伤未处置,且是否已经刑拘,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限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2年至二年有期徒刑。2重伤四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2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3丧命三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2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丧命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4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主要或者全部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能够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准则),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无本领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5重伤一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限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限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限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1交通运输肇事导致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又逃跑的;或者丧命三人,负意外同等职责,又逃跑的;或者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主要或者全部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跑的;或者导致重伤一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限定的情形之一,又逃跑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2丧命二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丧命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4丧命六人,负意外同等职责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丧命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5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能够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准则),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本领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跑情节的,可增加2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跑致一人丧命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丧命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赔偿本领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能够增加基准刑的10%-
30%。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限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2年至二年有期徒刑。2重伤四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2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3丧命三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2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丧命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4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主要或者全部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能够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准则),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无本领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5重伤一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限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限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限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1交通运输肇事导致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又逃跑的;或者丧命三人,负意外同等职责,又逃跑的;或者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主要或者全部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跑的;或者导致重伤一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限定的情形之一,又逃跑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2丧命二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丧命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4丧命六人,负意外同等职责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丧命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5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能够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准则),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本领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跑情节的,可增加2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跑致一人丧命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丧命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赔偿本领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能够增加基准刑的10%-
30%。据上,有可能取保候审,但不追究刑事职责不是他们说了算,要等法院的裁判。
引用法规
[1]《解释》 第二条
[1]《解释》 第二条
[1]《解释》 第二条
[1]《解释》 第二条
[1]《解释》 第二条
[1]《解释》 第二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能否取保候审规定是什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