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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哪些医疗事故的主要医疗事

来源:法否网 2025-06-12 07:22:54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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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哪些医疗事故的主要医疗事
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哪些医疗事故的主要医疗事

一、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鉴定材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常见的医疗事故类型常见的医疗问题以及医疗责任

1.与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1、对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条件,借故推诿和拒收,以致延丧失抢救时机,或不负责任地将危重病员转院、转科,造成不良后果。

2、擅离职守,贻误诊疗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

3、不执行卫生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明知故钝,查对不严,交接班不甭,或不遵医嘱,护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4、医院领导、后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2.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全麻过程中,除可能发生麻醉过敏、心跳骤停、喉头痉挛、肺水肿、心律不齐等各种意外死亡之外,常见引起医疗事故的原因是麻醉药浓度过量;使用麻醉剂技术上的错误;以及诱导期中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呼吸衰竭等。虽然因局麻而发生的医疗事故较为少见,但将过量麻醉药误注入静脉、应用毒性高的局麻药手、误用高浓度的药物贮存溶液等有时也可以发生事故。

3.与输血、输液有关的医疗事故输异型血引起致使性溶血反应,多见于血型检验和交叉配血检验时发生差错,以致配错血型。也有化验、血库人员因工作制度不严,采血时粗心,以致发生溶血性休克死亡。输入被细菌或霉菌污染的血液、血浆或液体均可引起死亡。输液量大、速度快了可引起左心衰竭合并肺水肿而引起死亡或其严重后果。

4.与错用药物、过量用药有关的医疗事故医疗开错药,药房发错药,护士拿错药。

5.与检查、治疗有关的医疗事故在各种检查治疗(检查、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制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

6.与助产有关的医疗事故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操作规程,以至会阴三度撕裂或产妇、婴儿死亡。

7.与诊断错误有关的医疗事故在医疗纠纷中,经尸体解剖证实临床误诊者颇多。但误诊不能一律定为医疗事故。由于医疗条件限制,有的病例即使高明直至病人死亡也难以确切论断。但有些医生由于工作马虎,粗枝大叶,本应正确诊断的却诊断错误,或自己经验不足又不请示上级医师,即不会诊,又不及时转院以致贻诊断治疗,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三、"医疗事故罪罪名和法律适用"

医疗事故罪包括哪些犯罪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等。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
危害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
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罪的认定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一、医疗差错是否等于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不一定等于医疗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
5危害行为和危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不及此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差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四、在医疗事故中,哪些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
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五、"概述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二)有损害。即当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之情形发生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若医疗人员的过失仅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三)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伤亡的,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若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仅是致害的近因或间接原因,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六、医疗事故中的医院责任鉴定报告包括哪些?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七、"医疗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与程序"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1、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生医疗纠纷或缺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并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

2、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层面。

3、若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实物保存在医务科,夜间由总值班保管。

4、对科内解决不了的纠纷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认定1、任何纠纷一旦发生必须有总结材料。

2、责任人认定主管医师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负责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

3、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4、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院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

八、证据如何确定医疗事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定医疗事故需要哪些证据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告医院要搜集哪些证据发生医疗事故后受害当事人如何积极主动的要求医院赔偿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的医疗事故纠纷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原则。但是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数额的计算仍然是要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此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受害当事人应该积极主动的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以免灭失,一般来说可以收集到的证据包括,病历、检验单、处方及药品、输血输液剩余液、手术切除组织等一切可以证明医疗过程真实情况的材料。

1、患者病历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由医生记载下了患者主诉的基本情况、医生的查体、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处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2、检验单检验单包括各种化验单和医疗仪器的检查等。由于目前医学检验手段的发展,医生的诊断越来越多地依赖各种检验和医疗仪器。这些检验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资料,对检验反映的异常情况未予重视,或者有疾病未能检验出,造成漏诊、误诊都属于医院方的责任。

3、处方及药品目前各医院通常会将处方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处方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

4、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输血输液在临床上容易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一旦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引发了医疗纠纷,患者要注意保存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其包装袋,以便日后送交有关部门检验。除此之外,手术患者组织切除物等也是处理医疗纠纷时的有利证据。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和启封。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可以自己协调解决,借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该会去相应的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以作为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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