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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来源:法否网 2025-10-23 23:20:20 4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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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如何分配土地侵权赔偿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褒贬不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患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状况。患者因此在诊疗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有所提高,医疗机构也因此更加重视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了对日常病历资料的监管,医护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也更为谨慎。但是,程序公正要求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不仅要明确哪一方当事人举出证据,还要注意诉讼双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应大致均衡,而且举证责任还应置于有条件、有能力举证的一方。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未知性和不可控性,受医学技术水平的局限,甚至有些疾病的病因都未获得准确认知。在这种情况下,将医疗技术的高风险完全转嫁给医疗机构承担,由医疗机构承担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其合理性也受到了质疑。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英美法系关于医疗过错的举证适用与过错推定原则类似的“事实自己说明”原则。在德国,鉴于医患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法院在医疗诉讼实务中也会通过“表见证明”原则,实现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在法国,医疗过错原则上由患方负担举证责任,只在例外情形下才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医疗伦理上的过错,举证责任转由医方负担。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在医疗过错的举证问题上也大体采取了如上的解决思路。各国的相关做法有其共同点即医疗过错的举证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只在部分医疗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

二、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调查证据的职责

1.医疗纠纷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就在举证责任,何谓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来讲,作为患方应对医疗损害的全部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但举证责任,一般来讲,主要是讲责任,即案件争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由当事人哪一方承担不利诉讼后果。但举证责任还有其他的内涵,即行为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双方就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则热,从法理上讲,责任只能由当事人一方承担,而行为责任则当事人各方均要承担,即各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提交由其保管的相关证据,因此责任与行为责任不能混为一谈,原则上,患方承担构成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责任),同时医患双方均应承担提交其保管的证据的责任(行为责任)。

3.在医疗损害的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可以认定医疗关系。

4.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治疗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档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人民应当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5.《民法典》最终对医疗损害的举证问题上去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回归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回归。举证责任的回归,将对审判实践产生两点主要影响
一、鉴定费由谁预交。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民事证据规定》关于由承担举证举证一方负责申请鉴定的规定,则应由患者预交鉴定费用。
二、模糊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在审判实务中,关于因果关系的鉴定通畅会有不确定的鉴定结论,一般表述为“不排除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要求鉴定结构进一步给出明确的结论,在鉴定结构无法给出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应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如鉴定结论没有明确存在因果关系,而基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的变化,给患方带来了沉重的举证责任负担,一方面要负担高昂的鉴定费用,另一方面在鉴定不能确定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以前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因为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医方提起鉴定的申请,则医方对鉴定方式有选择权,通常医方都会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而回避司法鉴定。而现在由患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则患方往往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方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64条

三、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原告举证责任的分配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产生损失等方面;
而被告要辩驳原告的请求,就必须对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五、"医疗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将发生变化"

1、《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我国的医疗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中的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也就是说,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施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损害纠纷的过错、医疗行为与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损害非为医疗行为所导致,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且,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在两方面一是医疗行为无过错,二是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的医疗侵权纠纷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是过错与特殊情况下的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对于医疗纠纷归责原则的规定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患者一方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条规定的患方举证责任仅在一个方面——过错,这也是不同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地方。如果让患者对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对于不懂医疗专业的患方来说过于苛求,不利于保护患方的利益。因此,患方的举证责任仅限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患方和医方来说都是比较客观,不偏不倚的。《侵权行为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一般情况下的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患方不需要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就其在此三种情形下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上述三种情形需不需要再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无过错还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三种情形所表现的医疗行为本身就是过错的体现,一般情况下的这些行为已经直接反映出医疗过错的存在,应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即可。但是,也不能排除有其他原因产生的这几种情形的存在。所以,对于那些医疗机构确实能够证明这些行为本身存在不可归责于医疗机构的原因时,应该给医疗机构举证证明的机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第四条
[1]《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第四条
[1]《侵权行为法》 第五十八条

六、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职责分配

2010年7月1日前,举证职责倒置;7月1日后,请提供具体案情以便准确解答。一、医疗侵权纷争中患者一方的举证职责在医疗侵权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职责。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组织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组织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具体要求是

1、患者诉讼时的案由确定原告(患者)必须向法院出具在被告(医疗组织)接受体检、治疗的证明,如医疗组织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等等,以证明原、被之间存在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原告(患者)应当向法院递交自己(或亲属)在接受被告(医疗组织)医疗服务经过中受到损害事实证据,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意外技术判定书、丧命证明尸检报告等,并提交相应的单据及计量依据。

3、如果原告(患者)认为被告(医疗组织),既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又构成医疗民事侵权,合同法的相关限定合同违约职责与侵权民事职责发生竞合时,权利人必须选择其一,即要么告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要么告医疗民事侵权,而不能同时向法院主张权利。二、医疗侵权纷争中医疗组织的举证职责证据的限定,医疗侵权职责隶属犯错职责,医疗侵权纷争实行举证职责例置,由医疗组织就医疗做法的关键事实即因果关系和犯错部分进行举证。

七、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纠纷应原告自证责任?

以下什么情况实行举证职责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惹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分别于专利方法承受举证职责;

2、高度危险作业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有意导致损害的事实承受举证职责;

3、因环境污染惹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限定的免责事由及其做法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受举证职责;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放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犯错承受举证职责;

5、饲养动物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犯错或者第三人有犯错承受举证职责;

6、因缺陷产品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限定的免责事由承受举证职责;

7、因共有危险做法使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做法的人就其做法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受举证职责;

8、因医疗做法惹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组织就医疗做法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犯错承受举证职责。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职责有特殊限定的,从其限定。

八、侵权职责法施行前的医疗纷争能否申请医疗损害判定?

  依据《医疗意外处置条例》限定,因医疗意外导使人身损害赔偿事项为  

1、医疗费按照医疗意外对患者导致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花费计量,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花费。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花费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量,对收入高于医疗意外发生地上2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量;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上2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计量。  

3、住院伙食补贴费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准则计量。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上2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计量。  

5、残疾生活补贴费伤残等级,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量,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超出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出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赔偿功效器具的,凭医疗组织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花费计量。  

7、丧葬费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限定的丧葬费补贴准则计量。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本领前事实上扶养且无劳动本领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计量。对不满16岁的,扶养到16岁。对年满16岁但无劳动本领的,扶养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超出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出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事实上必需的交通花费计量,凭证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准则计量,凭证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量。导致患者丧命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出6年;导致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出3年。  参加医疗意外处置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限定计量,计量花费的人数不超出2人。  医疗意外导致患者丧命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另一半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限定计量,计量花费的人数不超出2人。  医疗意外赔偿花费,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受医疗意外职责的医疗组织支付。  注其他如判定费、勘探费、专家会诊费等事实上产生的花费,如属确实需要,也可请求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意外处置条例》 第五十条
[2]《医疗意外处置条例》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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