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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7-18 12:30:47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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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证据审查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一、证据审查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律师可以对已知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但是这种判断没有法律效果和约束力,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构成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审查判断证据首先是司法人员的主观思维过程。对司法人员来说,现有的证据材料仅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初步的,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必须在大脑中挑选、加工、处理。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随着审查判断的反复进行,不断深化和提高。从这一点来看,审查判断证据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取决于他的经验、专业知识水平和敬业精神。其次,审查判断证据是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法律活动。审查判断证据的结论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或者决定的事实基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错误的,据此作出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应当被撤销。另外,审查判断证据既包括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判断个别证据是为了鉴别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鉴别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去伪存真,寻找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判断其是否具有可采性及其证明大小。司法人员既要认定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也要解决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实际的证明作用。

二、企业年报检查包括的和法律标准

企业年报检查的具体如下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企业年报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执照正本复印件4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4、公章、法人章;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提供开户行名称及帐号;

6、企业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法人及联系人手机;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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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七条

三、证据审查与判断证据的三性审查判断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四、审查起诉阶段证据需要质证吗?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相关的起诉阶段的证据需要质证后才能够进行证明。证明后我国的审理和办理单位针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关的审理和判决工作。质证时应我我国的司法部门进行相关的见证,见证后相关的证据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侦查审查起诉的含义和目的

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六、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什么?

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之后,如果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是已经开始审理的,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还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即案件的证据链不充足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

七、证据能力证据能力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相关性原则。刑事诉讼证据(表现为证据能力)的本质属性是它的关联性,即相关性。就是指作为证据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如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肯定联系和否定联系等。这些联系必须都是确定存在的,能够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一定事实,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在具体案件中,对某一特定证据能力上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取决于待证事实的和控、辩双方争议的性质以及证据能力本身的特点,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的技术鉴定方法加以确定。在侦查过程中应紧紧围绕案情就与之相关的问题调查取证,以防止证据调查范围的无限扩大,而影响证据能力。

2、实体公正性原则。实事求是,忠于事实,还案件的本来面目,是收集证据的关键。收集证据的过程同时也是判断证据能力的过程。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能力时,应排除诸如那些可能引起不可靠以及不能经过主询问和反询问来检查其真实性的传闻证据,以防止可能不真实的证据进入法庭。同样,法官应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的证据能力是否具有实体公正性进行全面衡量与审查,并且必须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和认定。

3、程序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排除非法证据,不采信侦查机关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提取的证据,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导致公民基本权利的被侵犯,这也是判断证据能力时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上述我们详细的对证据能力做了一个介绍,从上述的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证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帮助我们了解案件真相的一个帮助,但是同时,证据能力的判断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话题,我们也需要按照相应的标准对其进行判断。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黄石律师!

八、审判标准一个基本的司法程序框架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犯故意破坏财物罪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

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我国的公私财物都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是不可以做出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导致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以及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三次以上的情况也是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那么司法机关会涉案的金额以及造成的后果对其进行处罚。

九、"间接证据如何审查判断?"

在实践中收集的间接证据有很多,相互之间关系复杂,真假并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偏差和错误。因此,对具体的间接证据审查判断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物证是以自身客观存在的形态来反映案件情况,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一经查证落实,对证明案件事实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只有出处可靠,并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物品痕迹,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二是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它客观条件。证人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亦有真实和虚假的成份。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有恩怨或利害关系,在作证时将知道的案件事实故意夸大或缩小,甚至包庇或陷害,也有因时间长,记忆淡薄、表达力欠缺等情况,都会出现证言失实的情况。三是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鉴定结论对有些案件,如伤害、杀人、强奸等案件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出现过同一伤情或同一物品,几份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造成的原因,可能就是鉴定人员先入为主或掌握鉴定材料不全面。在审查判断时要引起注意。综上所述,间接证据对案件的告破既起到辅助作用,又能对案件起到阻碍作用,如果判断不准,有可能使案件陷入另一个旋涡当中,使案件更复杂。所以,对于间接证据的认定方法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对于当事人搜集证据是非常有必要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许昌律师。

十、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设定的机制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第一百零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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