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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归持证人所有还是继承人所有

来源:法否网 2025-09-04 22:40:02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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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归持证人所有还是继承人所有
军人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归持证人所有还是继承人所有

一、军人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持证人还是继承人?

1、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3、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二、代位继承人在2023年仍需承担抚养义务

代位继承人是否具有赡养义务,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三、继承法继承人持有遗嘱是否有效

民法典对继承人是否可以持有一份遗嘱没有作出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指定执行人的,由执行人持有遗嘱,没有指定的,一般由被继承人自己保管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四、"民法典遗嘱保存人可以是继承人吗"

1、对遗嘱由谁保管民法典没有作出规定,但一般情况下由被继承人或者管理人保管。经被继承人同意,也可以由继承人保管。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五、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死了遗产充公吗?

一般是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前死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在继承之前死亡,一种是遗嘱继承中于继承之前死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六、继承权利继承人有权处分他人遗产吗

继承人无权处分未分割的遗产。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对其遗产均享有权利。在遗产未分割之前,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如果要处分该遗产,需要经过全部继承人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
胎儿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吗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胎儿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胎儿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吗
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但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口头遗赠扶养协议合法吗?可以解除吗?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该类协议一般应为书面形式,但并未禁止口头形式。当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口头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建议尽量采用书面方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人能够安度晚年。由此,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便不能随意解除。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特定情形,方可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比如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等),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综上可知,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胎儿即成为活的婴儿,也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时,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即成为婴儿的财产,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不能继承遗产,则该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不久即死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则由婴儿的唯一继承人即其父母法定继承。
父母去世子女可以继承房屋拆迁补偿款遗产吗
一、父母去世子女可以继承房屋拆迁补偿款遗产吗?
可以,但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父母去世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父母去世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的起诉书有哪些基本?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父母去世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五、父母去世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的质证流程有哪些?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综上,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父母去世子女可以继承房屋拆迁补偿款遗产,此外,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是只有子女,除了子女之外,被继承人的配偶和父母都有权利继承遗产。实际上法定继承人在特定情况下也会丧失继承权。
一、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但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口头遗赠扶养协议合法吗?可以解除吗?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该类协议一般应为书面形式,但并未禁止口头形式。当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口头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建议尽量采用书面方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人能够安度晚年。由此,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便不能随意解除。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特定情形,方可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比如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等),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综上可知,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胎儿即成为活的婴儿,也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时,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即成为婴儿的财产,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不能继承遗产,则该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不久即死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则由婴儿的唯一继承人即其父母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能反悔吗?
一、遗赠扶养协议能反悔吗?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因为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因双方反悔而协议解除,法律尊重其意愿;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

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

2、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二、利害关系人要求取消遗赠的情形有哪些
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被扶养人的近亲属,主要是其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取消扶养人接受遗赠的权利,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在被扶养人死亡后的履行,如果取消了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实际上也就是由利害关系人终止了遗赠扶养协议或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利害关系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1、扶养人在被扶养人生前未尽扶养义务或虐待遗弃被扶养人;

2、扶养人在被扶养人死亡后未尽丧葬义务;

3、协议订立后被扶养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利害关系人要求解除协议或取消扶养人接受遗赠的诉讼,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扶养人确实没有对被扶养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的,可酌情减少其受遗赠财产的数量或份额;扶养人根本没有对被扶养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的,或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财产的,则可以取消其获得遗赠财产的权利;如果扶养人对已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扶养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则可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可酌情补偿。
在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因遗赠扶养协议不严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继承纠纷的情况。因此,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一定要对名称、期限尤其是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权等具体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即便扶养人客观上确实承担了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也不能当然据此主张继承遗产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2]《民法典》 第十六条
[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七、因公牺牲抚恤金是儿子名字,持证人还是持证人的?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九、已故退伍残废军人亲属能否领取抚恤金?

能够领取,具体金额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带上手中的手续当面询问律师,如果需要律师帮助,能够联系我。

十、"公安人员因公牺牲后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

你好,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

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

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十二、"继承公证尚未完成的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死亡在先,所涉房产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由立遗嘱人的所有继承人继承,立遗嘱的人仍然健在,指定的继承人又死亡的,立遗嘱人可以重新立遗嘱,并去进行公证,以使原来的公证遗嘱归于无效,此时的财产仍为立遗嘱人所有,立遗嘱人没有重新拟定遗嘱,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遗嘱,仍视为没有遗嘱。如果立遗嘱人死亡在先,不论指定的继承人是否死亡。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死亡在先,则此时原来遗嘱已无法执行,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的房产应视为该指定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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