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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什么是遗弃物和遗失物?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19:17:53 2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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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什么是遗弃物和遗失物?
在中国什么是遗弃物和遗失物?

一、在我国,埋藏物的时间过久是否是遗失物?

埋藏物的时间过久不可以成为遗失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就是说埋藏于土地或其他物之中,年长日久,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已经不易确定或不知其归谁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314条

二、遗失物是什么?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不过,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为遗失物。动产是否为遗失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2)占有丧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占有人如果故意放弃占有,则为所有权的抛弃行为,将作无主物处理。占有辅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经主人同意,私自抛弃动产,应认定为非出己意丧失占有,仍构成遗失物;

3)须现无人占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则不能构成遗失物,如盗窃物品不能构成遗失物;

4)丢失的须为动产且非无主。

四、"在中国,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3个例外

1、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后返还(不是从被盗之日),2年期满后,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即回复请求权,回复请求权又分为无偿回复请求权与有偿回复请求权。
无偿回复请求权从个人处购买,权利人不用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
有偿回复请求权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处购买,权利人需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后,才可追回。

2、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电视机被乙盗窃,乙拿去当铺抵押,当铺尽到应尽义务,可以善意取得。

3、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五、"遗弃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法律和道德标准"

1、遗弃物是所有权人放弃了物权的物,原所有权人对遗弃物不再享有权利。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丧失占有的物,并非无主财产。

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也就是失主,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综上所述,如果我们拾到遗弃物,首先要判断该物品是属于哪一类遗弃物,如果是普通物品,国家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可以按照先占原则,该物品由所拾到物品的人员所有,但如果该物品是国家规定的特殊物品,该遗弃物归国家所有,个人应自觉将其缴纳给国家,否则将会涉及到触犯法律。

六、"拾得遗失物规定拾得人应尽的义务"

《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缺陷关于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的问题我国《物权法》遗失物制度虽然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有了“有限突破”,规定了意定报酬请求权,但仍然未规定法定报酬请求权,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获取报酬请求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物权法》应尽快将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纳入其中。理由如下

1、有助于维护法律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依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通知、报告、保管、返还的义务,却只享有费用求偿权,而没有法定报酬请求权。也就是说,当拾得人为了返还失物而牺牲时间、精力甚至金钱之后,只能得到与其损失等值的费用补偿,是否能得到酬谢完全取决于失主的道德觉悟,即使可以通过失主的悬赏广告获得与标的额一致的物质酬谢,也还要承担失主反悔的风险。再来看遗失物的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人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遗失物品后,却可以自己对遗失物的所有权要求拾得人无偿返还失物,顶多补偿拾得人一些必要费用。这显然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是违背社会公平的。法定报酬请求权的提出,维护了法律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使得遗失物的返还有法可依,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2、从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系来看反对拾得人享有法定报酬请求权的主要理由在于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不符合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的确,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恰恰因为这是一种高尚的、理想的美德,实际上只能为少数人所践行。而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若把少数人实践的美德上升为法律规定而为全体社会公众所遵循,则是对现代社会中的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其必然是使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不被信仰。[④]因此,许多为道德所倡导的事物,并不一定能全部纳入法律调整领域,这就是法律的特有属性,也是法律同道德之间既相互适应、又相互保持距离的内在辨证关系。因而赋予拾得人以报酬请求权,更符合当今社会的实际道德水平。况且,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拾得人自愿无偿返还遗失物。从这个意义上讲,规定法定报酬请求权并不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相冲突。

3、符合物尽其用、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原理经济学上有一个重要概念———最大化,最大化被看作是每个经济行为体的追求目标。民法为市民法的性质的一个方面,即民法的大部分规范都贯彻了“经济人”假说,把民事主体设想为合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无庸赘言,拾得人也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无偿归还遗失物的情况下,拾得人选择不归还的是最有利的;而在有偿归还的情况下,拾得人就有可能选择归还。因而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更有利于遗失物的归还,从而使遗失物尽快脱离权利归属不明确的不稳定状态,以物尽其用。另一方面,就遗失人而言,给予拾得人报酬尽管会使其财产遭受损失,但相对于全部失去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个人所有的动产已不再限于一般的个人生活用品,随身携带的物品价值高昂并不希奇,因此以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为代价获得遗失物品,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4、有助于公平调整涉外法律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相互往来的日益频繁。在这些往来中,难免发生拾遗和遗失的情况,由于住所地和发生地的法律不同。调整这类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截然不同,这往往产生对我国公民不利和不公平的现象。如我国公民在国内拾得外国人遗失物应无偿归还,而在国外遗失了物品则需付酬取得,对同一主体来讲,这是不公平的。经过定量分析,我们就会得知,拾得人的机遇是同发生地国籍人的数量成正比的。本国人到外国去,与当地人的比例悬殊,拾得人的机会是极少极少的。显而易见,外国人来我国后的遗失风险减少,我国人去外国后的失物风险增大。二者形成强烈的反差,构成了对我国公民的不平等,降低了我国公民在国际交往中的身份和地位。设立获酬制度,则可通过调整涉外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这种差别。综上所诉,我们知道了拾得遗失物法律规定是什么的解答,为了鼓励拾物上交或者物归原主的行为可以进行适当的奖励,如果捡到数额比较大,但是在得知失主身份之后,依旧选择拒绝归还情节严重的就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七、不,拾遗遗失物不属于刑事案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遗失物拾得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害弧愤旧莅搅缝些俯氓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八、"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律师提示以上是“捡到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问题没有解决,您可以点击咨询链接发布问题,选择一对一咨询服务,我们将安排专业律师为您定制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等等。相关补充2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合法占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埋藏物一般为动产,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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