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我国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⒈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⒉客观上是指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⒊该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⒋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下面笔者试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以探讨,以明确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一、 侵权行为实施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国家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各级国家军事机关组成。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不包括军事赔偿。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和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⒈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例如,动植物检疫所,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可视为广义的行政机关,国家对其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管理的组织,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委托还是自行委托,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后果都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国家也要承担其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造成的后果。⒉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还应当包括事实上执行公务的人员。如某公民自愿协助警察追赶逃犯,某公民主动协助消防队员灭火,这时协助执行公务的公民可因其侵权行为而成为侵权主体。当然,在国家行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不行使权力,不成为侵权主体,他们的侵权行为一般引起民事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哪些?
1、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国家对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国 家只对一定范围内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接受国家的委托执行职务,因此,其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机关或国家。
2、侵权行为要件
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要件是违法行使职权,具体包含两项
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至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以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3、损害要件
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赔偿是针对损害而言,无损害即无赔偿,国家赔偿也不例外。但国家赔偿所言的损害还必须具有某种性质,只有具备某种性质的损害才引起国家赔偿
1、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即损害之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2、损害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没收违法所得,尽管没收行为可能违法,但由于是违法所得,国家不予赔偿。
4、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损害由哪种行为所造成,以初步明确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三、国家赔偿法的主要构成要件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我国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⒈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⒉客观上是指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⒊该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⒋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四、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专业分析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损害要件。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并且,损害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①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
②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
③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六、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损害要件。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时候,要严格执法,不得当事人超期羁押或者刑讯逼供等,否则可能会被当事人发起国家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和程序等。当然,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利益受损或者公安机关人员从事个人行为导致当事人伤害的,国家不予赔偿。
七、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包括哪些?
1、赔偿损失的构成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3、赔偿损失的方式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4、赔偿损失的计算金钱赔偿、折抵赔偿都涉及损失赔偿额的算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一般标的物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格。特别标的物按特别价格确定。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原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邹忠寿于1996年病逝。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的底片,如邹忠寿获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冲印社放大,冲印社将底片全部遗失。冲印社虽承认过错,却坚持按每张底片2元进行赔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被告系摄影冲印单位,理应妥善保管好顾客交付的底片,由于被告管理不善,遗失原告十张无法再现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底片,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理应赔偿。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计算标的物的价格,还要确定计算的时间及地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价格往往不同。通常以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时间,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则按该方法算定损失赔偿额。例如,海商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可按此理赔。
5、过错相抵过错相抵,英美法称共同过失,日本称过失相杀,其在违约责任中,指对违约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人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过错相抵有所规定。例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过程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74条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十九条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十七条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八、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其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四项条件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国家对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接受国家的委托执行职务,因此,其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机关或国家。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要件是违法行使职权,具体包含两项
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至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以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3、损害要件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赔偿是针对损害而言,无损害即无赔偿,国家赔偿也不例外。但国家赔偿所言的损害还必须具有某种性质,只有具备某种性质的损害才引起国家赔偿
1、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即损害之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2、损害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没收违法所得,尽管没收行为可能违法,但由于是违法所得,国家不予赔偿。
4、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损害由哪种行为所造成,以初步明确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国家赔偿领域必须注意其特殊性,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讲究直接因果关系,在国家赔偿上则应注意其法律上的联系。虽然我国司法职员的工作管理是十分严格的,但是依旧存在某些职员由于工作的原因,致使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此时只要确定侵害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就可以申请获得国家赔偿金。
九、国家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项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3、损害要件。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
4、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十、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要具备的条件,换言之,国家在具备什么条件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项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损害要件。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并且,损害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①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②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③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4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因此,只有以上四个要件均具备时,国家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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