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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哪些法律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8-08 04:30:32 4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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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哪些法律怎么规定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哪些法律怎么规定的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常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约束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法律上对不正当行为的相关规定。

专业分析
(一)、虚假行为

1、虚假标识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
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

1、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行为。

2、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1限制购买或者限制经营
2地方封锁。
(三)不当交易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

2、亏本销售行为。如欺骗性价格、歧视性价格、协议控制价格等,倾销行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前行为有
1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2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
3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
4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
5通过以物抵债,
6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7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

8、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

9、采用其他方式,
不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是以尽快回笼资金或者由于商品本身特点决定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其他旧机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强行搭售行为。搭售可分为公开搭售和隐蔽搭售形式,

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四)商业侵权行为

1、侵权商业秘密行为。

2、商业诽谤行为。
(五)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和法律的规定

专业分析
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七大不正当行为

1、欺诈交易方法包括4种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3、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综上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欺诈交易,商业贿赂,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不正当竞争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银监会将会对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指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如果违反了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这种行为一般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导致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损害,也可能损害尚未发生,但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却已受到现实的危险。如果放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进行,必然会造成损害的。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包括对其他经营者权益的实际损害以及现实的侵权危险。如行为人为与他人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印刷虚假宣传品、订立印制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合同等,即使该宣传品尚未散发或合同尚未履行商标尚未印制,但均已经构成了侵权危险。受害人要求制止这种行为的,应当获得支持。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以下行为都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商标外包装侵权也是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显然是对合法的商标使用情况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侵权人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赔偿情况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那么就只能通过司法判决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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