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作为当事人出庭作证时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除外。证人的权利证人享有作证费用补偿权。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证人的义务1、出庭的义务,符合法定情形不用出庭的除外;
2、如实作证的义务。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
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作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因此,证人仅在具有正当理由并经法院许可时,才能免予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民诉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其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证人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加上证物,方可合法审结案件。出庭保证书是确保证人能够按时出庭的一种保证手段,消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的因素。但是作为证人也要言而有信,不能出尔反尔,要按时出庭,这也是公平公正的需要。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1]《民诉证据规定》 第五十六条
五、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和义务
离婚冷静期为30天。从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受理以后从申请开始算30天,30天如果赶上节假日,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在之后的30天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视同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而且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说明还要再冷静反思。《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中的30天时限,即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七、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权利还是义务?
证人出庭作证是义务也是权利。1、刑事案件中,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法院会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
2、民事诉讼中,证人有权利不出庭作证的。除非收到法院传票,证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伙食费等由申请证人出庭一方负责,律师口头电话通知证人,证人可以不配合出庭,不过证人是因为成本问题,可以协商相关费用的报销。
八、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作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因此,证人仅在具有正当理由并经法院许可时,才能免予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民诉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其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证人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加上证物,方可合法审结案件。出庭保证书是确保证人能够按时出庭的一种保证手段,消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的因素。但是作为证人也要言而有信,不能出尔反尔,要按时出庭,这也是公平公正的需要。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1]《民诉证据规定》 第五十六条
九、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权利义务的规定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5、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7、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证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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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诉讼中的证人是否必须有出庭做证的义务
1、刑事案件中,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法院会出传票要求你出庭rn2、民事诉讼中,你有权利不出庭作证的。除非收到法院传票,你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伙食费等由申请证人出庭一方负责,律师表面电话通知你,你能够不配合出庭,不过你是因为成本问题,你们能够商量相关花费的报销。
十二、证人是否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证人作证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证人的义务。但是更侧重于义务,不过证人在作证时也享有各项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同时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审判活动中,证据的完整性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全,不能对犯罪嫌疑定罪。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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