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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与著作权在网络使用中的关系

来源:法否网 2025-07-30 00:34:39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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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与著作权在网络使用中的关系
邻接权与著作权在网络使用中的关系

一、邻接权和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如下

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创作,是为思想和情感寻求形式的过程,是设计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而构思主要是一种内心活动,所以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 作者。而邻接权作为一种传播权,其主体多为新闻媒体等组织或法人。

2、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例如某甲录制歌星某乙的唱片贩卖,获得利益,那么邻接权保护的就是这些“利益”。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3、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

4、邻接权的权利范围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几种,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则非广泛,法律在列举了很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后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表演者的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由此可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更多的是一种禁止权,即有权反对他人在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人的配合。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二、著作权邻接权权利人可以向邻接人发行作品,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有以下这几点,分别是:第一,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第二,保护的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用以传播的作品,即演绎作品,它是以原作品为前提,传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戏剧、音乐演奏、诗朗诵、相声等。前者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体现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不同。著作权的包括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翻译、汇编权等。而邻接权的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第四,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邻接权的获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五,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如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邻接权和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六、邻接权与著作权两者的关系及区别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邻接权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七、邻接权用于衡量一个网络的可用度,包括其结构、大小、质量、性能等方面的指标。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从英文和法文直接译过来的版权术语,它的本意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接的知识产权。简言之,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人其中。一般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都承认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与广播电视组织权三项传统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概念,但从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具体规定是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36条

八、著作权附属权在特定情况下,著作权可被赋予的额外权利。

  在国际惯例中,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不仅获到图书出版权(图书形式的印刷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还常常获到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有关作品的其他分别方式的使用。这些权利由于通常附隶属图书出版权,因而被称为附属权。rn  附属权通常包括rn(一)一期刊载权,即许可他人在一期报纸、杂志上刊载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rn(二)连载权,即许可他人在图书出版之前或之后在报纸、杂志上连载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rn(三)选集权,即许可他人将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编入选集的权利;rn(四)复印权,即许可他人复印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rn  不少图书出版者认为,由于他们出版了作品,促成作品得到其他分别方式的使用,因而他们也应该获到其他一些不影响图书出版的权利。rn  在一些国家,图书出版者还能够获到下列附属权;rn(五)播放权,即许可他人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朗诵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rn(六)缩微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缩微胶片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rn(七)计量机使用权,即许可他人将作品存储在计量机存储器内,供公众任意阅读或复制的权利。rn(八)录音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录音制品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rn(九)电影摄制权,即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并摄制成电影的权利。rn(十)翻译权,即许可他人翻译出版作品的权利。rn  图书出版者获到上述这些附属权,往往并不是要自己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得到报酬。因此,严格说来,作者授予图书出版者这类权利,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而是一种委托代理。由于上述其中一些权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关,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可能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构成竞争,因而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能够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权利不牵涉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别是翻译权、电影摄制权等,因而除非是委托作品,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决裂法的。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各种因素,不少作者仍然愿意将其中某些权利授予图书出版者,或者说委托图书出版者代理行使。

九、相邻物权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相邻权属于用益物权的问题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十、著作权争端的行政程序种类

发现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受害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  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法原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条未做修改,在序号上改为第55条。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不申请复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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