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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发明判定标准

来源:法否网 2025-08-05 10:46:49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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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发明判定标准
非职务发明判定标准

一、非职务发明的判定标准

非职务发明判定标准是发明人不是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发明与工作任务无关的、没有利用单位的资源完成的发明等,存在上述情况下的发明都可以认定为非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自身。

二、单位压制发明人的非职务发明申请应如何处理。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单位压制的,发明人可以自行申请专利。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条

三、单位压制发明人的非职务发明申请应如何应对?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单位压制的,发明人可以自行申请专利。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条

四、公司压制非职务发明人的申请该如何处理?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单位压制的,发明人可以自行申请专利。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条

六、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及是否有案研究相关法律问题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应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从犯罪对象上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4、从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只要符合上述四大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此外,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正确区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在实践中,行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又将此商标标识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从刑法理论上讲,属牵连犯,只定一重罪名。如果仅是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则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本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而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追诉标准》与《解释》两相比较,一前一后,一是准司法解释,一是司法解释,虽然《解释》的施行并不当然意味着《追诉标准》的废止,但是从时间性和权威性上看,显然应该优先适用《解释》的规定。对照其我们发现以下不同

1、《追诉标准》规定个人定罪的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而《解释》降低为5万元,《追诉标准》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为2万元,而《解释》上升为3万元;

2、《解释》增加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个人非法经营数额是3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解释》 第3条
[2]《解释》 第215条

七、职务发明的判定标准

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

八、"如何认定一项非职务发明?"

看可否利用公司提供的设备、技术和资本等进行的研发

九、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标准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应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从犯罪对象上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4、从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只要符合上述四大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正确区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在实践中,行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又将此商标标识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从刑法理论上讲,属牵连犯,只定一重罪名。如果仅是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则构成本罪。

3、“情节严重”的认定本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上,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您不知道如何起诉,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快的进行维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追诉标准》 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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