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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帐单诉讼时效中断是合理的行为吗?答案是合理行为

来源:法否网 2025-06-18 10:33:07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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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帐单诉讼时效中断是合理的行为吗?答案是合理行为
对帐单诉讼时效中断是合理的行为吗?答案是合理行为

一、对帐单诉讼时效中断是合理的行为吗?

是合理的行为。在一个诉讼案件当中,如果出现了对账单需要进行核实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是可以申请中断的。诉讼时效继续开始计算是从对账单对账结束可以重新开始计算,这是合理的行为。

三、对账函中断诉讼时效合法吗?

对账函中断诉讼时效是合法的。理由在于虽然对帐函在文字方面一般不会有催收,但是一般可以认为该行为可以证明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提出了要求,要求债务人确认债务,应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要求,因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四、对账函诉讼时效中断合法吗

对账函诉讼时效中断是属于合法的,只要一方提起,另一方同意履行就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对账函虽然说没有催收的行为,但双方在在签订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才能进行申请诉讼时效中断。

五、对账单是否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对账单是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在经济交往过程当中对上是属于一种具体的结算方式,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就意味着确认债权,所以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当然了,不管怎么样肯定是需要尽快的来起诉解决。

六、对账单是否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对账单一般是不能够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七、对账函中断诉讼时效是否合法

对账函中断诉讼时效是合法的。理由如下一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以上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形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虽然对帐函在文字方面一般不会有催收,甚至还会注明“本对帐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该行为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债权人提出要求情形呢?认为该行为可以证明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提出了要求,要求债务人确认债务,应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要求,因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二是 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不能过分苛刻,否则将助长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不良风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债权人讨债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如过分要求,不仅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且会变相助长债务人想方设法逃废债务,不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企业之间在交易的时候并不是绝对的钱款和货物会在同时结算清楚的,基本上会出现货物已经送到却有钱款还处于欠账的状态,但是欠债的企业在诉讼时效快到期之前就给对方发去了对账函,这也就证明该企业存在还款的意识而自然应当中断时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1]《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2]《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八、对账单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对账单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经济往来中,对账是商事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结算方式,尤其是交易双方之间存在连续性交易或者在合同签订时,一方对自己所需要的货物数量无法确定,约定按照实际送货单据予以结算时,对账就不可避免。也有些企业,每一年度要和债务人对一次账,确认所欠债权金额。通常做法是债权人事先将对帐函拟好,债务人如果对债权金额没有异议,债务人就在对帐函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九、"如何确定对账单是否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应该能够。我之前就用单位的对账单来做中断证明。虽然对账单上通常都附注“不做催款使用”,但毕竟说明债权人无放弃权利,如果放弃了权利干嘛对账?我觉得对账的做法本身就是行使权利的一个体现。

十、对账函诉讼时效中断合法吗?

是属于合法的;理由如下一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以上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形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虽然对帐函在文字方面一般不会有催收,甚至还会注明“本对帐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认为该行为可以证明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提出了要求,要求债务人确认债务,应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要求,因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二是 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不能过分苛刻,否则将助长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不良风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债权人讨债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如过分要求,不仅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且会变相助长债务人想方设法逃废债务,不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1]《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2]《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十一、对账函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一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以上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形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虽然对帐函在文字方面一般不会有催收,甚至还会注明“本对帐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该行为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债权人提出要求情形呢?我认为该行为可以证明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提出了要求,要求债务人确认债务,应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要求,因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二是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不能过分苛刻,否则将助长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不良风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债权人讨债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如过分要求,不仅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且会变相助长债务人想方设法逃废债务,不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1]《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2]《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十二、对账单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可以,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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