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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来源:法否网 2025-05-07 01:50:19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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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一、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范围限于第

1、服务场所,第。

2、服务的招牌或者是工具,第。

3、服务的用品,第。

4、企业交易的文书,或者是宣传稿,广告宣传品上所使用的物品等等。

二、商标使用范围查询

商标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任意更改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商品上。超出这一范围,不享有专用权。使用权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其显著特征。在上述特定使用范围内,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独占使用。使用主体仅限于注册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等,排除他人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在203年修正的商标法中添加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上是商标使用范围

三、商标变更申请的范围及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商标变更申请的变更范围包括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但如果要变更商标的标志则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不能直接变更。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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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二十四条
[2]《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

四、商标变更申请的范围和法律规定

【问题解析】
商标变更申请的变更范围包括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但如果要变更商标的标志则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不能直接变更。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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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二十四条
[2]《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

五、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规定

服务商标的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与侵权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使用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决定了侵权的内涵和外延。确定服务商标的使用,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环节,也是商标主管机关进行商标管理,判断他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的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因而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使用有一定的复杂性。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无论是英国的“善之使用”说,还是德国的“严肃合法之使用”说,一般认为只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即应视为使用
①以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服务商标;
②能达到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表明自己服务质量的效果。据此两原则,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服务工具、附赠物、促销物品上。例如“全聚德”将其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印刷和粘贴在店内的牌匾、餐具、火柴盒,以及赠送客人的打火机、记事本、字画等。这种使用可以说是从空间上形象地将服务与商标直接结合在一起。它属于服务商标最为普遍的一种使用方式。

2、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外的建筑物或者公共汽车、广告气球、飞船等上面或者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这种使用形式抽象地把商标和服务结合在一起,它同样可以起到表明服务出处和保证服务质量的作用,同样应当认定为服务商标的合法使用方式。

3、联合服务商标中使用了其中一个商标,即视为对联合服务商标整体的使用。

4、防御服务商标在一项服务中使用即应视为在所有服务中已使用。

5、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服务商标,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应视为该服务商标已被使用。
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
凡是连续使用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继续使用权的规定突破了原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形成了同一服务项目同一商标不止一人同时使用的局面,使服务商标的排他性不如商品商标那么严格。服务商标的专用权必须经注册而产生,但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使用也可以产生部分权利,这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从单一的“注册原则”向“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相结合”的一步大胆尝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是我国考虑到服务商标的特点,为减少当事人之间因服务商标注册而产生的矛盾,由法规或规章授予服务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该服务商标而不受法律追究的一种豁免权力。继续使用权只是一种抗辩权,不是专有权。
继续使用权是一种限制的权利
作为服务商标的权利人,在失去独占使用权的情况下,充分行使禁止权,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因为继续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权利。

六、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使用范围是指商标在特定领域使用的范围。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任意更改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商品上。超出这一范围,不享有专用权。使用权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其显著特征。在上述特定使用范围内,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独占使用。使用主体仅限于注册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等,排除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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