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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诉讼延后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

来源:法否网 2025-10-28 13:31:08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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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诉讼延后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延后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

一、诉讼时效中断后能持续多久?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后,一般是需要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在我国的民事案件得纠纷处理中,当事人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可以在法定情形下中断的,诉讼时效中断之后,此时时效的计算时间也会有所变化。

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中断规定。

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行政诉讼方面的诉讼时效不能够中断的,只能够有时效方面的延长规定。这也就是意味着行政诉讼方面时效规定和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时效规定是不一样的。

三、诉讼中断时诉讼时效已过期后果与规定

时诉讼时效已过期也就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了,诉讼时效中断是建立在诉讼时效没有过期的前提下的,诉讼时效想要中断,可以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可以中断。

四、民诉法中的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民诉法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在诉讼时效最后的6个月时间之内,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够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之下,诉讼时效中止。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94条所作出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94条

五、民法典中的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是中止跟中断的区别
主要在于发生是由、发生时间、法律效果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二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六、《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时效适用法律例外规定吗?》

把你的具体情况说说另有限定是其他法律的限定很多不能列举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花很多时间分析回复,必须要了解许多具体情况才好分析,以免错误判断,建议你能够联系我面谈。

七、再次诉讼时效如何计量?

您好,撤诉后,如果纷争还无解决,能够再次诉讼。诉讼无时间间隔限制,即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即能够再次诉讼。但是,对于离婚案件,撤诉后,无新情况、新借口,六个月内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置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置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借口,六个月内又诉讼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限定不予受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八、"诉讼时效中止时间的规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九、诉讼时效中断能否重新计算?

可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十、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借款纠纷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3]《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1]《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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