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项目
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项目有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伤残程度评定、伤病关系鉴定、诈病、诈伤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活体年龄鉴定、男性性功能评定、听觉功能评定、视觉功能评定等等。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二、江苏省人身损害事故司法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三、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最新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中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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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典人身损害鉴定需要哪些资料?法律如何规定?
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司法鉴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也不一样。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鉴定委托书;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1、一般伤害
2、因伤致残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吸收“收入丧失说”(未成年人、待业人员无收入)合理成分,不采“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过低)
3、死亡采“继承损失说”,以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为标准计算,在“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以外,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获得专业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五、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鉴定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专业分析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六、最高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你好,关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首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二.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项目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项目有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伤残程度评定、伤病关系鉴定、诈病、诈伤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活体年龄鉴定、男性性功能评定、听觉功能评定、视觉功能评定等等。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项目有哪些?”相关。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点击咨询按钮就可以咨询本地专业律师,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诉求。相关补充1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给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八、哪些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1 一级残疾1、
1 级重度智力障碍。
1、
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
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
4 三肢瘫(肌力1级。
1、
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
6 植物性生存状态。
1、
7 迁延性昏迷状态。
1、
8 呼吸困难ⅳ级。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律师提示以上是“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有哪些?”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您的情况特殊,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后输入您的问题,我将为您分析问题,并匹配律师为您解答。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给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单独收费(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个犯罪事实,可以涉及的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收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投诉,按一审收费标准执行。(四)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费用。重大、困难、复杂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五)上述收费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审查、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曾经代理过一阶段的,从下一阶段开始减半征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九、"江苏人身损害事故司法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十、江苏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司法鉴定出现错误的话,整个事件都会受到影响,赔偿的项目也会因此发生变化,就是导致事件发展有失公平,所以在面对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仔细的去完成。那江苏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呢? 江苏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3、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10、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13、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14、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1、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 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脾破裂修补;
3、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1、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 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6、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膀眈破裂修补;
8、 尿道狭窄;
9、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 会阴部损伤致
1、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25%以上,影响功能;
2、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1、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4、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6、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7、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8、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的相关赔偿项目各个地区的都会有不小的出入,这是我们要注意的地方,如果自身涉及到司法鉴定的问题,一定要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参照当地的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江苏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只能在江苏地区的朋友作为参考使用。如果还需了解,请继续浏览下面的延伸部分。
十一、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轻伤如何确定罚金
轻伤,隶属自诉案件,由法院管辖,不能给做法人以罚金。rnrn《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十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第七十条鉴定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条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省人身损害事故司法鉴定标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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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