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如何案件性质选择合适的法院
一般正常情况下,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也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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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12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二条
二、离婚案件诉讼法院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 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的管辖权和法律规定
诉讼离婚的管辖的确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且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监禁的、被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四、"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五、"军人离婚法院如何确定归属"
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把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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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1条
六、"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有法律规定四种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七、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限定!
一、民事案件法院管辖的限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限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多少个被告住所地、时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时常寓居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诉讼时已持续寓居2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时常寓居地时,则时常寓居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二、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怎样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限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出2年,另一方诉讼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两方离开住所地超出2年,一方诉讼离婚的案件,由被告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时常寓居地的,由原告诉讼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吴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二人登记结婚,现吴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碎,经与李女商量未果,拟向法院诉讼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分别的情况,1、若吴男一直在A地寓居,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出2年,与吴男共有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2、若吴男一直在A地寓居,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2年,与吴男共有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无管辖权3、若吴男与李女结婚后,两方都外出工作,吴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出2年,吴男离开A地也超出2年,并且李女在D地持续寓居已超出2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无管辖权4、若吴男与李女结婚后,两方都外出工作,吴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2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无管辖权5、若吴男与李女结婚后,两方都外出工作,吴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出2年,吴男离开A地也超出2年,而且李女在D地持续寓居未达到2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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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条
八、"在监狱服刑的被告起诉离婚,如何确定立案管辖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由非服刑一方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安排经办人员到服刑一方的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离婚,那么在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会通过审理查明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判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
1、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的进行处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离婚可以的)。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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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2]《民事诉讼法》 第62条
九、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军人离婚管辖法院确定"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的前三项行为之一的证据,证明军人一方犯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属屡教不改,不可原谅的错误,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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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1]《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1]《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1条
十一、离婚诉讼中一方为军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入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非军人对军人提议的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大陆地区离婚诉讼管辖的情况rn(一)原则性限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时常寓居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诉讼时已持续寓居2年以上的地方)rn(二)时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出2年,另一方诉讼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两方离开住所地超出2年,一方诉讼离婚的案件,由被告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时常寓居地的,由原告诉讼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n(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议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n(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时常寓居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时常寓居地,户籍迁出不够2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出2年的,由其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rn(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通常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两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n您说的军人作为原告,非军人另一半作为被告的,适用(一),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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