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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4-12-18 07:17:39 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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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法院虚假诉讼的处理具体规定

1、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2、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3、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4、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5、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必要时,可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扩展资料法院虚假诉讼的处理具体关系包括1当事人为夫妻、父母等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常理;4诉讼参与人之间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被告主动应诉并同意原告诉讼请求;5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单一,前后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或者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但双方并不存在争议焦点。6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在对案件事实查证中甄别虚假诉讼的情况

二、最高法关于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规定有哪些

虚假诉讼是行为人因利益驱动而采用虚拟的事实、虚拟的法律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假用法律程序的调整来达到损害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实现自我不当利益的恶意诉讼行为。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是有法律规定的,但对于虚假诉讼的认定,尚未见权威解释或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发布过《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的指导案例,但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认定方式与操作指导意见。只能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虚假诉讼行为方式的推定等法律要素来确定虑假诉讼的行为构成。一、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二、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频繁,社会投资风险加大,近年来虚假诉讼成为不法分子“漂白”“淘金”的一种惯用伎俩。从简单的逃避债务、逃避法院执行,到变相套取合伙人资产,将抽逃出资行为“合法化”等,以达到节省费用、稀释债务、转移财产等其他非法目的。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比如虚构借款、签订假合同、伪造证据材料、假倒闭、假离婚等,大多数虚假诉讼是在亲属、夫妻、同学、朋友之间串通,但已有逐渐演变为威胁、贿买作假证之势。虚假诉讼多发于民间借贷、项目工程建设、破产清算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几类案件当中。三、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属于妨害司法罪的范畴。虚假诉讼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资格权等,还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但从本质上看,虚假诉讼主要是通过对诉讼程序的恶意利用,从而达到侵犯财产等非法目的,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因此,在虚假诉讼侵犯的客体中,侵犯财产权、资格权等其他权利与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相比,是一般与特殊、偶然与必然、次要与主要的关系,所以,认定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体现其特殊性、必然性和主要性特点,将虚假诉讼归入妨害司法罪中。四、虑假诉讼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的规定第三百零六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九十一条
[6《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
[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8《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零一条

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的情形有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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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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