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后男方付贷款,房产证写的男方名字,离婚房子该如何算?
这房子是婚前购买,又是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依照法律规定,这属于女方婚前购买个人财产,产权属于女方一人所有!和男方无关!
现在离异,女方得到住房产权!需要支付给男方婚前首付款项(那个属于男方对女方债权)。需要支付给男方婚后(拿结婚证)还贷款数额的一半,以及自婚后还贷起,该住房增值部分的权益的一半!
二、婚前男方父母付的首付,以男方名义贷款,婚后才拿到房产证,写的女方名字。
随时可以加上女方名字,加上后意味着房子是你们公共所有。1、原则上讲,这属于你的财产,如果你愿意赠与部分给你妻子,建议按如下方式办理婚前投资部分归入你名下,婚后部分(还贷),夫妻共有,不需要加名字,无论是否加名字都是夫妻共有的,除非你们订立协议,婚后AA制。
2、不存在加名这一概念,产权关系转移,必须在无抵押状态进行,因此,未还贷完成之前是办不了的。
3、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 程序如下:增加房产共有权人适用仅能增加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不能增加其它人。
4、更名申请主要包含如下说明房产所有权现状;希望增加的共有权人的原因;增加共有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说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额共有、双方的份额。如果按份额共有,谁持所有权证、谁持共有权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原件;房产证中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各两份。
5、双方必须共同到场,现场填写房屋产权转移申请书。不收费,不用交契税。
三、"基于男女双方身份的房产证"
婚前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办理房产登记时一个人去办理登记,登记为单独所有。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该房产为婚前财产。
房产证写一个人的名字表示单独所有,在二手房买卖时有单独处置权。但对于婚后房产即使只写一个名字,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买卖时应征求配偶同意或本人出具相关承诺书。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的所有权和偿还借贷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
一,离婚财产分配准则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有财产区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到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限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该法也限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有协议分配和裁判分配两种做法。离婚时,两方有合法婚姻财产商定的,依商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通常应当均等分配,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判。二,夫妻共有财产分配原则《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配意见》)的限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能够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置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配上,就是夫妻两方有平等地分配共有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受共有债务的义务。
2.照看娃儿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看”,既能够在财产份额上予以女方适当多分,也能够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通常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本领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予以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配共有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有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配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有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配时,要尽量需要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事实上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平等原则,按离婚时的事实上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不得把隶属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不得借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有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关于照看无犯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必须坚决此原则。但我俩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以对离婚无犯错方进行赔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不必再坚决照看无犯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三,离婚夫妻房屋分配问题。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买下、共有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两方共有给钱买下、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配。《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限定两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不能达到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一)两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认可竞价获到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组织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获到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予以另一方赔偿;(三)两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配。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事实上分配使用的,能够分配使用。对不能分配使用的,能够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获到赔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两方住房情况、照看抚养娃儿的一方。在两方要求等同的情况下,应照看女方。(四)婚后两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换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隶属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赔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置。(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无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六)由于我国住房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分别情况处置第一,对于私房和具有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通常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通常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获到的必经流程。只有解决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获到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牵涉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获到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获到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配。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有财产买下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有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肯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配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置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获到,婚后以共有财产买下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不能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配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获到的,婚后以共有财产买下为产权,在离婚分配该产权房时,应当将获到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有财产分配。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爸妈承租,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买下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限定,推定为爸妈对夫妻两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有财产。第三,已购公房的分配。单位工人买下本单位的公房,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工人在买下房改房时获到全部产权的,财产获到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工人,仅获到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工人获到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对于工人买下的限制产权房屋,通常在离婚分配房屋财产时,对夫妻两方共有给钱而获到“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通常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予以另一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赔偿。第四,爸妈在娃儿购房中有给钱的情况。《婚姻法》解释的相关限定,婚前买下还是婚后买下,以及爸妈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1当事人结婚前,爸妈为两方购置房屋给钱的,该给钱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娃儿的个人赠与,但爸妈明确表示赠与两方的除外。这种情况下该房屋隶属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如果爸妈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给钱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娃儿及其另一半两方的,那么视为爸妈对娃儿及其另一半两方的赠与,该房屋隶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2当事人结婚后,爸妈为两方购置房屋给钱的,该给钱应当认定为对夫妻两方的赠与,但爸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种情况下爸妈为两方购置房屋给钱的,该给钱应当认定为爸妈对娃儿及其另一半两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配。如果爸妈在娃儿结婚之后为其两方给钱购置房屋,同时爸妈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隶属一方的财产,不隶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配。第五,存在按揭借贷的房屋财产分配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买下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借贷获到,在尚没还完银行按揭借贷时,房屋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债人对房屋同时享有典质权。买下房屋与申请借贷的时间以及借贷购得房屋的还钱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借贷的房屋通常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置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借贷买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有还贷。这种情况下,《婚姻法》第17条限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另有商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获到的房屋财产不隶属夫妻共有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借贷进行赔偿。2婚后申请按揭借贷买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有还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配时,法院通常会裁判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得到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有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分别,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屋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得到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两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钱,但在事实上操作中,由于很难获到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无明确的商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两方共有承受。再有一种处置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花费后,由银行作为典质权人优先受偿,尾款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17条到第19条
[1]《婚姻法解释(二)》 第20条
[1]《婚姻法解释(二)》 第22条
[1]《婚姻法》 第17条
五、婚前付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不动产证办理中需注意借贷情况。
该房屋隶属夫妻共有财产了,本来是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加上你的姓名视为将一半产权赠与给你,现在隶属夫妻共有共有,女方是有分配权的。关于爸妈帮着出首付款及还贷,那是爸妈对你们两方的赠与。现在房屋证婚内加姓名很容易,连花费都不要了。
六、"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后女方身份证上有借贷房本,如婚后纷争,房产如何分割?"
能够,只要当事人两方认可,这隶属共有共有。 很高兴帮您解答问题,如有需要,可致电本律师,届时本律师将详细为您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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