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原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产生损失等方面;
而被告要辩驳原告的请求,就必须对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六、环境侵权责任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定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就其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而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客观上给他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损害,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
01.0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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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3]《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七、污染责任分配中的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
[2]《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
[3]《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
八、环保主管部门是哪个?
第十七条 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九条 管辖争议解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十条 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违法的事实来进行认定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行政违法事实所认定的处罚标准是不同的,达到严重情节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九、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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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92条
十、环境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
环境行政复议管辖的特点,可将复议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大类。1.一般管辖指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这是《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3条第1款、第14条的规定得出的结论。一般管辖的具体包括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境行政机关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3、对国务院环境行政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环境行政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辖。
4、对国务院环境行政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环境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终局裁决申请,由国务院管辖。
2.特殊管辖指因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特殊性,《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关作出特别规定的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2款、第15条规定了以下6种特殊管辖
1、对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3、对政府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环境行政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行政机关或者由国务院环境行政机关管辖。授权是指有关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把某种环境行政职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由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项职权。接受此项环境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种情况在环境立法中尚未发现。
5、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行政行为的另一种情况,同属于某地人民政府的两个以上不同系统的环境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某市环境保护局和水利局对企业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造成饮用水污染或枯竭的违法行为,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这两个不同部门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辖。
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为体现环境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方便行政相对人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上述2~6项所列情形,均可由环境行政相对人向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再由县级人民政府向有权机关移送管辖。综上所述,环境行政复议管辖能够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法制化,环境行政复议管辖能够使复议受案的范围具体化,同时也落实了相对人复议申请的管理,环境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也促使了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得到更加合理的安排。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12条
[2]《行政复议法》 第13条
[3]《行政复议法》 第14条
[1]《行政复议法》 第13条
[2]《行政复议法》 第15条
[1]《行政复议法》 第15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原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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