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候审的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和申请材料。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
2、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二、"如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和流程"
办理程序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2、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三、"取保候审律师如何办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四、异地取保候审的解押和解除方式。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原决定机关必须发出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如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形的,应该退回保证金。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六、取保候审条件哪些情况下可以取保侯审?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如果以上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听律网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七、"取保候审警察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程序"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 ,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2]《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3]《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八、取保候审的定义、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取保候审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九、"取保候审到时,取保金如何处理并能否送还,取宝候审时会通知吗?"
取保候审解除或期满2年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职责,侦查机关可否移送检察院机关审查诉讼?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限定,本人认为应该是毫无疑问能够的,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限定解除、撤销拘捕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裁判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拘捕、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出2年未移送诉讼、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法定时限期满后,办案机关超出2年未移送诉讼、作出不诉讼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诉讼超出三十日未作出不诉讼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置后超出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诉讼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置的。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该名公安同志解决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因为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出2年,公诉机关上述限定拒却了受理。对此,本人并不认同。本人认为两高关于刑事赔偿的解释可否可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值得商榷。首先,取保候审等是刑事诉讼法限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是用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肯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但不代表不采取这种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满或解除后一段时间,刑事诉讼活动就不可继续进行,无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冲突。其次,之所以两高刑事赔偿解释有如此限定,其实是处于对公民要求国家赔偿权利的保护,避免有些案件久拖不久导致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是对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保障,该限定应仅适用于国家赔偿案件中,而不能用于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公诉机关以此为因拒却受理案件是不当的。其实,该条限定的最后一句就已然诠释这一结论,“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即使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只要能证明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经审查属实的,应驳回赔偿申请。可见,两高的刑事赔偿解释并不能代替刑事诉讼法,限定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的时限,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解除或期满超出2年,并不必然导致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可否终止追究刑事职责,仍应以事实上情况为准。至于怎样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对于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来说,赔偿义务机关应提供此案仍处于侦查阶段的证据,首先是该案有基本的犯罪事实,并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和可能性,比雷同案犯在逃、证人暂未找到等客观原由导致案件有的事实不能查清,而不能移送审查诉讼,但为了惩处犯罪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和可能性。而对于刑事诉讼活动来说,公诉机关不但不应拒却受理,也无必要让公安机关出具证据证明该案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只要符合移送审查诉讼要求,甚至不需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也应受理。对于侦查活动确有违背流程办案的,提议纠正违法的意见,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依法作出不诉讼的决定,而不应直接将案件挡在门外,如此,无论是对犯罪的惩处还是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都是无益的。当然,虽然本人认为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解除或期满超出2年,并不必然导致终止追究刑事职责,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仍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诉讼。但也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绝,即保证刑事犯罪及时得到惩处,也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解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2]《关于解决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十、取保候审因为打群架被抓,看守所如何办理取保侯审?
麻烦您说下大概情况,详细我和您电话沟通
十一、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涉嫌打架斗殴的朋友被警察抓了,家人想让他出来,该如何办理?
承办机关在向其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同时,责令其本人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以保证其在候审期间履行保证义务,方可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十二、"领取保证金和保证人后,是否还需要继续侦查和取保候审?"
咨询当地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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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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